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交通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
(二)保障各類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約利用道路資源,提高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周轉率;
(四)按照國家標準劃設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
(五)符合國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下列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范圍內的路段;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范圍內的路段;
(四)大型公共建筑周圍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
(五)其他應當禁止設置的路段。
第二十八條 設置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時,應當向社會公告,充分聽取相關單位和市民的意見。因道路施工或者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需要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除外。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已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
(三)道路改造、維修、挖掘期間。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撤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三十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養作業服務,應當逐步推行市場化,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決定管養單位。管養期限屆滿后,應當重新招標或者拍賣。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按照批準的預算核撥。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阻撓、妨礙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二)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上停放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
(三)在道路停車設施收費系統設備上涂抹、刻劃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物品;
(四)破壞道路停車設備、設施;
(五)跨壓車位線或者車身超出車線位停車;
(六)不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七)使用偽造、變造的繳費停車卡逃避繳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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