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
總則與發展規劃內容
【頒布單位】 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11-29
【生效時間】 2012-12-18
【時效性】 有效
(2012年10月30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 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發展規劃編制活動,保障發展規劃實施,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和《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對一定時期、范圍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
第三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民主決策、科學管理、依法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將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發展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相關管理工作,并依據職責擬訂和組織實施有關發展規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專項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批準的發展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依據,應當遵守和執行。
第二章 發展規劃的體系與內容
第六條 發展規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專項發展規劃和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
第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是對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面部署和總體安排,是編制其他發展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的基本依據。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規劃期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年度中需要付諸實施的具體工作計劃。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應當與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相銜接。
第九條 專項發展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安排,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特定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特定領域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專項發展規劃分為重點專項發展規劃和一般專項發展規劃。重點專項發展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的重要事項為對象編制的規劃。
專項發展規劃一般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同步編制,規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十條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是落實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空間開發和布局,具有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的計劃安排。
編制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應當以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以市有關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
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二)產業空間布局和發展重點;
(三)人口布局引導和城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計劃;
(四)各功能區的開發強度、開發秩序和管制要求;
(五)財政、投資、產業、土地、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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