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建設標準與管理
第十三條 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空閑土地符合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要求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建設公共停車場。
政府儲備和閑置期超過一年的待建土地,符合有關臨時停車場建設條件且周邊存在停車需求的,土地使用權人根據有關要求,可以設置臨時停車場。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經驗收合格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及時備案并投入使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停車場驗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等信息。
利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以及根據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與建設項目一并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移交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使用范圍。確需改變使用性質或者使用范圍的,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程序重新批準。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招標或者拍賣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公共停車場經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停車設施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二)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三)驗收合格證明;
(四)停車場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五)符合規定的停車設施、設備清單;
(六)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停車計費和信息系統設置證明、管理運行方案;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做好停車場日常管理和養護,確保各項設施設置齊全、運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二)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停泊方向標志、車輛進出引導標志,進口匝機應當與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離;
(三)停車信息接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并按照規定設置停車場電子誘導屏;
(四)正確使用收費系統,按照核定的價格進行收費,并出具專用票據;
(五)配備停車收費人員和具備相應知識、技能的管理人員,并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佩戴統一標志上崗、規范經營、誠信經營;
(六)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保障停泊車輛安全;
(七)有完善的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
(八)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不得出售或者以專用車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車位;
(十)建立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提供干凈整潔、秩序良好的停車環境;
(十一)國家和省、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服務規定。
第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經營管理者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經停車設施管理機構同意,并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停車收費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間、長時間高于短時間、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對不同地段、不同停車時間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引導車輛在非中心區、非道路規定的地點停放,合理疏導交通流量,暢通道路交通。具體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位于主城外圍的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停車場實行優惠收費政策。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持市停車設施管理機構出具的備案證明和相關材料,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價格核定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引導,停車入位;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車輛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停車收費人員未按照規定出具票據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庫、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并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規劃建設的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停車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時公布車庫、車位的處分方式和處分情況;建設單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贈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第二十三條 供本單位專用的配建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鼓勵向社會開放,提供停車服務。
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建成后,在滿足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和征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后,可以向社會開放閑置空余車位,提供停車服務。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在用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停車設施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市承辦國際重大或者國內具有重要影響的活動和賽事,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舉辦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專用停車場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經營管理者可以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向公眾開放。
專用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期間,應當按照經營性停車場的要求進行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毀損、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標志標線,不得妨礙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停車功能,不得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據為專用。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江蘇】無錫市軌道交通條例2013-09-06
- ·【江蘇揚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3-08-22
- ·揚州市歷史建筑保護辦法2013-07-29
- ·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2013-01-08
- ·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2013-01-08
- ·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2013-01-06
- ·無錫市發展規劃條例2012-12-24
- ·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2012-12-24
- ·無錫市市區建筑色彩管理辦法2012-12-19
- ·徐州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12-13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