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總則
【頒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2年第291號
【頒布時間】 2012-12-20
【生效時間】 2013-01-15
【時效性】 有效
《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季建業
2012年12月20日
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規范停車秩序,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配建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工程配建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有效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引導車主規范停車、提高停車場使用效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停車場管理,通過行政管理、經濟杠桿等方式合理調控機動車流量,引導機動車有序停放。
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停車場的行政管理和社會宣傳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停車設施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價格、財政、稅務、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人防、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通過網站、停車誘導指示牌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場位置、停車泊位剩余數量等信息服務。
鼓勵停車場經營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進行停車管理。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停車場設置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獨立或者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停車場設置規范,并根據殘疾人的停車需求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大中型商貿或者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
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和相關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設施,滿足本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
第十條 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況和城市停車需求變化,適時提高住宅小區、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涉及停車場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設計、申報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和開辦公共停車場。
鼓勵在符合規劃、環保、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綜合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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