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總則與規劃建設
【頒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9-26
【生效時間】 2013-01-07
【時效性】 有效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彰顯人文綠都特色,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林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綠化覆蓋率目標,保障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所需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注重綠地功能、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綠化成果,提高綠化覆蓋率,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敏感區域的保護,維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風貌,構建城市綠化生態系統。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植樹工作,并組織適齡市民參加社會義務植樹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第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宣傳,增強市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綠化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在批準前十日內公示,并采取召開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稱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變更。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安排附屬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
(三)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等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園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排放的企業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八)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或者單位附屬綠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屬于舊城改造的,前款規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街巷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設計方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時報批。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綠化用地標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的城市綠化工程,按照規定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并不得減少綠化指標。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安排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
居住區建設工程項目分期建設的,其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時序,根據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土地條件的內容應當予以明確。居住區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綠化工程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事項和設計方案予以核實。
第十九條 居住區住宅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永久公示綠地平面圖。
居住區綠化應當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采光、通風、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條 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構)筑物符合建筑規范適宜綠化的,鼓勵進行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具體辦法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城市圍欄、墻體以及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條 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具備綠化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簡易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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