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規劃總則與制定修改
【頒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09-26
【生效時間】 2013-01-04
【時效性】 有效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相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發展、土地集約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相關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城鄉規劃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的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
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一條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需要編制片區規劃的范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第十二條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區內村莊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域內村莊規劃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四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后,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第十八條編制城鄉規劃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編制單位。
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市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市或者編制任務所在地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
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編制單位不得將規劃內容公開或者另作他用。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展覽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每五年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根據評估情況,依法修改、補充和完善總體規劃。
第二十二條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或者片區規劃修改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
(二)因實施國家、省和市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四)規劃實施中經編制機關組織論證認為確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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