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
城市管理細節二
第四節 市政設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設置城市環衛設施應當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環衛設施設置標準。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衛設施布局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周邊單位和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新增上述環衛設施對周邊已有單位和住宅區居民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區的銷售現場公示周邊環衛設施的設置情況,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明確告知購房者相關信息。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配建的周邊環衛設施,應當在住宅區主體工程交付前完成。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設施移交前或者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有關部門負責養護管理。建成或者驗收后三個月內不移交的,財政不再撥付養護管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優先發展地下交通、垃圾處理、電力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服務設施,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
第三十九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市政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損毀路牌和城市橋涵設施;
(二)在橋涵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利用橋涵設施進行牽拉、吊裝;
(三)在路燈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者地下管線安全地帶堆放物品、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渣);
(四)違法堵塞、占壓、拆卸、移動、挖掘城市排水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在橋涵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利用橋涵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在路燈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者地下管線安全地帶堆放物品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節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十條 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類地下管線設施應當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城市新區建設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舊區改造,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設地下公共管廊。
嚴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各類管線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掘路施工計劃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平衡各類掘路施工計劃,優先安排綜合掘路工程。
除搶險救災和實施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以外,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型翻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挖掘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計公交運營線路,方便市民出行。公共客運經營者應當在高峰時段和人流量大的地段及時合理調度車輛。
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機關建立聯合執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聯合執法等措施,打擊非法營運活動。公安機關對不聽勸阻,妨礙、阻撓、圍攻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在店鋪門窗垂直投影之外進行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動;
(三)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清洗機動車輛;
(四)機動車輛清洗場(站)清洗后的廢水未經過沉淀,排入排水管道。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占用城市道路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停止挖掘,恢復原狀,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在長江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挖掘道路,危及長江橋梁隧道安全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南京市長江橋梁隧道條例》的規定進行查處。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其社會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六節 停車設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控機動車規模,通過行政管理、經濟杠桿等方式引導機動車停放。城市停車設施管理應當做到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符合規劃要求;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停車指引標志清晰、醒目,收費標準合理、公開。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規劃建設的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臨時停車泊位。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臨時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
第四十五條供本單位、本住宅區居民專用的配建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單位、本住宅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配建停車設施非工作時間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第四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實時公布停車信息。大中型商場、酒店餐飲、文化娛樂等場所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將停車信息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第四十七條禁止下列違反停車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將批準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挪作他用;
(二)公共停車場停車信息不納入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節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
第四十八條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實行重點控制和分區管理,劃定禁設區、控制區和展示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與區域建設和城市建設相協調。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筑物安全。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紀念性建筑、重要近現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或者在上述建筑的控制地帶內的;
(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
(三)利用行道樹、綠化帶的;
(四)繞城公路圍合范圍內利用高立柱方式的;
(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類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七)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五十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交車輛、公交站場、候車亭等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許可,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節日慶典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五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設置技術規范、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保證設施安全和牢固。涉及公共安全的大中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滿二年的,設置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
第五十二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標牌和標識應當符合街景容貌和規劃要求,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則設置。寫字樓樓體外側和高層樓宇樓頂不得擅自設置門頭店招、標識標志。
第五十三條禁止下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件;
(三)未采取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利用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商業性廣告;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義務;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門頭店招、標識標志;
(六)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小廣告傳單。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未經許可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設置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清除廣告傳單,并可以對廣告宣傳單位或者散發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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