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
行政執法
第四章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在相關開發區派駐執法機構,以市、區、縣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派駐執法機構,以區、縣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派駐執法機構的,應當建立健全派出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雙重管理機制和評議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條本市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的行政執法人員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與回避等制度。相關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行政執法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十二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公開考試、擇優招聘的方式錄用行政執法協管員。協管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可以在行政執法人員帶領下承擔宣傳教育、信息收集、勸阻違法行為等事務性工作,其協助執行公務的法律效果和責任由所屬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承擔。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與協管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加強管理,規范協管員的工作行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管員證件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集中行使市容環衛管理、城鄉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并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及其調整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原機關不得再行使同一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有關部門不得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行使而擅自改變或者放棄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六十四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實施聯合執法。參加聯合執法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決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精簡、高效、便民的原則,調整與城市管理事項相關的部門職能和執法管理機構。
第六十五條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理,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管轄。
管轄區域相鄰的區、縣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對行政轄區接壤地區流動性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實施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查處。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指定管轄。
市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對區、縣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市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對社會影響重大的違法行為直接進行查處,必要時也可以組織相關區、縣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共同進行查處。
第六十六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對收到的舉報、投訴應當登記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當事人;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于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在二個工作日內移送責任部門處理。
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先予處理或者制止,并及時通知其他責任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節 執法協同
第六十七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移送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處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應當一并移送。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協助:
(一)獨自行使職權不能實現行政目的的;
(二)自行調查執行公務所需要的事實資料不能取得的;
(三)執行公務所必需的文書、資料、信息為有關部門所掌握的;
(四)法律、法規將有關部門的認定結果作為行政執法前提條件的。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提出商請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協助。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請求部門并說明理由。
實施行政協助的,協助機關對協助行為承擔責任;根據行政協助作出的行政行為,由商請部門承擔責任。
第六十九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有關行政管理信息。經由信息共享機制獲得的信息與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款所指有關行政管理信息包括:
(一)有關部門實施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和監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和在執法中發現應當告知有關部門的信息;
(三)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專項整治行動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查詢有關資料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不得收費。
第七十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就專業和技術問題作出解釋或者提供專業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有關部門提供專業意見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有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前需要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補充資料的,應當在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補充資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七十一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宣傳教育、社區服務、執法調查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等方面支持城市管理相關部門進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第三節 執法措施
第七十二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和危害后果,采取與達到行政目的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方式,優先采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經教育后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不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三條 行政執法中依法實施查封施工現場、扣押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押的物品。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后拍賣、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留存證據后銷毀。
第七十四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實施扣押后,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應當解除扣押,返還物品。
當事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當事人難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認領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認領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妥善處置,拍賣、變賣所得款項應當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作出查封施工現場決定后,當事人不予執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破壞查封現場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利用其他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其門戶網站和公告欄公告送達法律文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門戶網站網址和公告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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