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五條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對城鄉規劃實施沒有影響的簡易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十六條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轄區內的個人建房,以及單位申請建設的建筑面積不超過二百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建筑:
(一)無需劃撥用地的;
(二)不屬于現有或者規劃主干道兩側五十米以內區域的;
(三)位于城墻、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園林綠地、河湖水面、高壓供電走廊、公路、鐵路、火車站、廣場、碼頭等指定的規劃控制范圍以外的。
第三十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前條以外市區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專項規劃研究并組織專家論證,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一)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景觀視廊的;
(二)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
(三)位于風景名勝區及其協調區內對城市景觀構成重大影響的;
(四)位于城市中心、主干道兩側、城市廣場周邊,單幢建筑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或者高層建筑高度在一百米以上的;
(五)屬于省、市級大型公共建筑的。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開展規劃方案設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方案設計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符合的,出具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方案設計的審定意見;不符合的,書面說明理由。其中,建設項目位于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等重要地塊內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公示。
審定意見有效期為一年。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逾期不申報的,原審定意見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申報。
第三十九條國有土地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屬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擴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三)有關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四)擬建工程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和基礎施工設計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規劃條件、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擬建用地的地形圖(地籍圖或者建筑放樣圖)等材料。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十個工作日內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村民利用集體土地進行個人住房建設的,應當提交戶籍證明、身份證件、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土地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和新建住宅相關圖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十個工作日內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村民委員會在出具意見前,應當在本村公示十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險房確需翻建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滅失,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情況、提出意見的,房屋所有權人持原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證件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按照原址、原面積、原高度的原則進行翻建。
對屬于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歷史建筑的險房進行翻建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類地下管線設施、交通工程和市政工程,應當統一規劃、統籌建設?,F有的架空管線,應當根據規劃結合建設工程同步轉入地下。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批準文件。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二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延期、延期未獲批準或者逾期未辦理施工許可批準文件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規劃許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已取得規劃核實合格書等相關文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許可變更情況,并告知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
規劃許可變更后,原許可有效期起止時間不變。
第四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自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計算。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設應當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前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讓。
第四十七條需要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設計劃。分期建設計劃應當明確分期建設用地范圍、建設規模和配套設施等內容,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核驗簽章后方可開工。
申請驗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清理并實地放線后,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需要坐標驗線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修改尺寸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準后重新驗線;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設計標高時、管線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驗線申請單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或者覆土。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核準圖件;
(二)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
(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竣工測量圖件等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分期施工建設的可以申請分期核實,分期核實不得超過三次。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規劃核實。其中,涉及管線工程的建設項目,應當同時對管線工程進行規劃核實。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書;不符合的,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正。未申請核實、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檔案。
第五十條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用途核發房屋權屬證件,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房屋權屬證件確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擅自改變建筑物用途。確需改變的,屬于建筑物整體改變用途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屬于部分改變用途的,應當滿足建筑安全、環保、交通、環境等要求,并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后,報建筑物所在地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未經規劃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用途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文化等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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