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衛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村鎮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五章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村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管理規定,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壞村鎮的道路、橋梁、供水、排水、供電、郵電、綠化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鎮(鄉)和村委會應當加強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各項環境治理的措施,并定期檢查落實。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在村鎮規劃區內的公共場所、居住區的道路等處堆放垃圾、糞便、柴草和建筑材料。
第三十四條臨時建設不得占用耕地。禁止隨意占用村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的行為。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場所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經鎮(鄉)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使用期滿后拆除。
臨時建設期限最長為1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村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10%至20%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定和開工審批制度建設住宅的,由鎮(鄉)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10%至20%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二層以上住宅以及建筑跨度、跨徑、高度超出規定范圍工程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并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足額賠償:
(一)損壞村鎮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現場的;
(三)亂堆糞土、垃圾、柴草、建筑材料、侵占道路、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九條擅自在村鎮規劃區的公共場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使用期滿不拆除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期滿仍不拆除的,由鎮(鄉)人民政府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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