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衛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村鎮規劃建設總則
【頒布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中衛市政府令第17號
【頒布時間】2006-07-01
【生效時間】
【時效性】 有效
《中衛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6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 銳
二OO六年七月一日
中衛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村莊和集鎮(以下簡稱村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鎮規劃,以及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鎮(鄉)村企業,鎮(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國家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第四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立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市規劃局主管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并負責城區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中寧、海原兩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暫不能建立管理機構的,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鎮(鄉)人民政府村鎮規劃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區域內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和措施;
(二)組織本鎮(鄉)范圍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及實施;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私人建房和鎮(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申請及開工申請審核和定點放線工作;
(四)依法對本鎮(鄉)村鎮建設工作和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及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五)調解村鎮建設管理糾紛,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六)管理村鎮建設檔案;
(七)辦理上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鄉)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村鎮規劃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鎮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村鎮規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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