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衛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村鎮建設設計與施工
第四章村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鎮建筑設計應當遵循經濟、適用、安全和美觀的原則,體現地方特點,并注意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村鎮規劃區內的農宅建設應做到統一規劃、布局合理、人畜分離、臟凈分區、污水排放和垃圾收集有序,住宅安全經濟美觀、富有地方特色,以建坡屋頂風格房屋為宜,房屋標高由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統一確定。
第二十四條在村鎮規劃區內,建設磚混平房或二層以上樓房和跨度、跨徑超過6米(含6米)或者高度超過4.5米(含4.5)的各項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或者選用標準設計、通用設計。
第二十五條承擔村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工程所在村鎮的鎮(鄉)人民政府審查登記,方可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
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施工單位(個人)。
在村鎮規劃區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必須持有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方可承擔高度4.5米以下(不含4.5米)和跨度、跨徑6米以下(不含6米)的建設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者圖紙。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二十八條鎮(鄉)村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在開工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
(一)具有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二)具有符合有關技術要求、標準和村鎮規劃的建筑設計圖紙;
(三)確定了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
(四)具有建設資金。
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發給開工許可證,由市(縣)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實地定點放線,界定用地范圍。
農村居民經批準,新建、改建、翻建住宅,開工前必須向鎮(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鎮(鄉)級人民政府對其建房批準文件及設計圖紙、施工條件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開工許可證,并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定點放線,界定用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鎮建設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村鎮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市(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農村居民建房竣工后,由鎮(鄉)會同村委會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和個體工匠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施工設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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