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
總則與開發建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行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招徠、接待旅游者和主要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有償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三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設施,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活動、實施旅游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立足長遠、突出特色、重點建設、積極推進的方針,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項目和旅游市場開發促銷的投入,促進旅游業發展。
各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在發展當地旅游的同時,應當加強地區合作,實行優勢互補,發展區域旅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旅游宣傳促銷活動,開拓旅游市場。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旅游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工作進行行業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公安、交通、衛生、文化、文物、物價、技術監督、林業、建設、稅務、國土資源、環保和宗教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旅游管理部門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旅游設施建設
第八條 開發旅游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努力建設和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景點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游景區、景點和旅游線路。
第九條 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和評估,編制旅游業發展規劃。
自治區旅游業發展規劃,由自治區旅游管理部門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市、縣(區)的旅游業發展規劃,經上一級旅游管理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重點旅游區的規劃,經自治區旅游管理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旅游資源開發和旅游設施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安全等法律、法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不得違反旅游規劃進行旅游資源開發。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單位和個人,按照“誰投資、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設施。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投資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設施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設施,應當符合本地旅游發展規劃,并與自治區旅游總體規劃相一致。
開發旅游景區、景點,建設旅游度假區等大型旅游項目,應當征求旅游管理部門的意見,并按照有關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的規定報批。
第十三條 自治區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景點相對集中,旅游經濟效益或者潛在效益較高的區域進行評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定為自治區級旅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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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運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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