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條例
總則與旅游規劃
【標題】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條例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20070329
【實施日期】?。玻埃埃罚埃担埃?/P>
【內容分類】旅游服務業
【文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名稱】 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和開發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活動、實施旅游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發揮自治區旅游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旅游工作協調機制,促進旅游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建設、衛生、文化、新聞出版、民族宗教、工商、物價、技術監督、林業和環保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旅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游者應當尊重社會公德,愛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旅游設施,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職業道德。
第二章 旅游規劃
第八條 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應當遵守環境保護、資源保護、文物保護、民族宗教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應當遵守旅游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 旅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旅游資源進行評估,編制旅游業發展規劃,建立旅游建設項目庫。旅游管理部門編制旅游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上級旅游管理部門以及專家、學者、群眾代表的意見、建議,必要時還應當召開論證會。
編制旅游業發展規劃,應當與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旅游度假區、特色旅游街區等專項旅游景區規劃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旅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征求自治區旅游管理部門的意見后,由景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項目和旅游設施,應當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旅游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經依法批準的各類旅游建設項目規劃及其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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