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市區歷史建筑保護辦法
【頒布單位】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1年第80號
【頒布時間】 2011-11-29
【生效時間】 2012-02-08
【時效性】 有效
政府令第80號
《揚州市歷史建筑保護辦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經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揚州市市區歷史建筑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市區歷史建筑的保護,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歷史建筑的認定和管理。
第三條 歷史建筑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區歷史建筑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文物、房管、建設、古城保護、城管、財政、園林、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建筑的義務。歷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保護責任。
第六條 本市設立歷史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房管、建設、古城保護、文物、園林、宗教、歷史、文化、社會和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和代表人士組成。
專家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歷史建筑認定、調整、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為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章 歷史建筑的認定
第七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筑:
(一)建筑類型、建筑樣式、工程技術和施工工藝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的;
(二)能反映揚州歷史文化特點、民俗傳統文化和傳統手工技藝,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三)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舊居、紀念地以及和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建筑物;
(五)其他體現地方歷史文化價值的建(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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