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見
杭政函〔2011〕18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增強城市整體防護能力,優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承載能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間。
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公共優先、綜合利用、質量第一、確保安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類管理的原則。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委。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建設、規劃、人防、發改、城管、國土資源、住保房管、環保、公安交警、消防、綠化、國安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等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并體現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下工程與地表建筑相協調的原則。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的發展戰略,功能分區,用地規模和布局,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區域,環境保護,防空、防災,文物保護及其他相關內容。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對地下交通,城市地下管網,防空、防災場所與設施,地下停車場(庫),商業服務設施,物資倉儲設施等作出具體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設置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門章節,具體落實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
五、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提出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或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開發性質、規模、范圍和連通方式等要求,并對商業、辦公、娛樂、倉儲等經營性開發利用提出具體要求。
對結合地表建設工程進行地下工程建設的,應隨地表建設工程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對結合地下建設工程進行地表工程建設的,可隨地下建設工程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對獨立開發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設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地下停車場(庫)等地下工程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六、地下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依據規劃要求以及相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符合地下空間對人防、環境保護、交通組織、消防、防水排澇、安全和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要求,其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與地面建設相協調。
有關部門在審批地下工程設計文件時,應當明確與其他地下空間連接的預留接口,并根據地下空間規劃明確地下空間各層的高程控制。對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其設計須報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對不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應當依法兼顧人防需要,具備一定的防空功能,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
地下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并確保該工程的實施符合人防、市政工程等專業設計規范的要求;先建單位應當按照規范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后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七、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其使用權可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劃撥或有償使用的方式(含出讓、租賃等)供應。
人防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規定的,其使用權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和不符合劃撥條件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其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使用方式(含租賃)供應。
八、地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地下工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經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確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建設還應當符合人防建設的要求。
地下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護措施,科學合理地處理好地表空間和地下空間的承載、震動、污染、噪聲和相鄰建筑物及地塊的安全,不得破壞地下管線功能,不得影響地面交通運輸,不得妨礙地表規劃功能,不得對相鄰的合法建(構)筑物、附著物造成損害。
九、國土資源和住保房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構)筑物權屬登記,頒發相應權證,并在產權證中注明“地下空間”;屬于人防工程的應注明“人防工程”。對獨立開發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上述原則予以確權,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保房管主管部門頒發相關權證;對依法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國家有關法律明確其所有權歸屬后再行確權。
十、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范,并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
地下空間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遵守地下空間管理規范,履行地下空間的日常管理、維護和更新義務,建立健全地下空間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確保使用安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的使用性質。
地下空間的物業管理參照國家、浙江省和杭州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前提下,鼓勵開發建設利用地下空間的公共服務設施。
對地下交通、城市地下管網等事關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于防空、防災的地下工程,應當以政府投資為主,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對地下停車場(庫)、商業服務設施、物資倉儲設施等地下工程,應當在政府的指導下,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開發建設。社會資金投資建設防空防災場所與設施、地下停車場(庫)、地下過街通道等地下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等方面予以優惠,具體政策由市建委牽頭另行制定。
十二、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市、區政府可依法征用地下建(構)筑物及設施或要求其權利人提供便利,其權利人不得拒絕。
十三、由市建委牽頭,負責建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信息管理平臺,完善城市地下空間管理信息共享機制。除涉及國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信息外,建設、規劃、市政設施、人防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各自管理的地下建(構)筑物和管線、設施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十四、建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家庫,積極發揮在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加快培養和引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門人才。加快制定和完善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科研資金投入力度,積極推廣應用各種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工法。
十五、市建設、規劃、人防、城管、國土資源、住保房管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實施細則。
十六、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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