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
建筑間距與建筑物退讓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二十二條 建筑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和建筑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間距圖示見附錄三。
第二十三條 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本市建設用地的實際使用情況,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幼〗ㄖc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1.2倍。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下同〕,其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主朝向一側遮擋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ǘ┚幼〗ㄖc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區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2、東西向的間距,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區不小于0.8倍;同時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3、建筑山墻寬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ㄈ┚幼〗ㄖc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條 多、低層居住建筑底層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底層高度。
第二十五條 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4米。對按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按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條 在第一類居住用地的低層獨立式住宅地區及其緊鄰地區進行新建、改建的,其間距不得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條 高層居住建筑與低層獨立式住宅的間距,在規定范圍內保證受遮擋的低層獨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兩小時;與其他居住建筑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有關建筑日照的計算規則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
2、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高層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ǘ└邔泳幼〗ㄖc多、低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高層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為24米,其他地區為30米。
2、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24米。
?。ㄈ└邔泳幼〗ㄖc高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南側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2、東西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其東(西)側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較高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3、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ㄋ模└邔泳幼〗ㄖc多、低層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不小于20米。
?。ㄎ澹└邔泳幼〗ㄖc高、多、低層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層居住建筑的山墻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13米。
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間距符合本條規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在符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層居住建筑之間的最小間距為6米,低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多層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為8米,多、低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筑的最小間距為13米。
按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條規定計算出的多、低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的間距的,在同等條件下可按較小的間距控制,但須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日照條件。
第二十九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蔷幼〗ㄖ挥诰幼〗ㄖ蟼然驏|西側的,其間距按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控制;
?。ǘ┓蔷幼〗ㄖǖ谌畻l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其建筑間距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控制。
?。ㄈ┓蔷幼〗ㄖ纳綁εc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控制。
第三十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浦西內環線以內地區,其間距應保證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2小時。
第三十一條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邔臃蔷幼〗ㄖ叫胁贾玫拈g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2、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
?。ǘ└邔臃蔷幼〗ㄖc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
?。ㄈ┒鄬臃蔷幼〗ㄖ叫胁贾脮r的間距最小值為10米。
?。ㄋ模┑蛯臃蔷幼〗ㄖc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最小值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
第三十二條 沿建筑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本章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環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沿建筑基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筑的離界距離,按下表規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離。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須符合本條第(一)項離界距離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第四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
(三)界外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筑的最小離界距離按照本條第(二)項居住建筑的離界距離控制,且建筑高度應同時符合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ㄋ模┑叵陆ㄖ锏碾x界間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按上述離界間距退讓邊界,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要求確有困難的,應采取技術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經相應的施工技術論證部門評審,并由原設計單位簽字認定后,其距離可適當縮小,但其最小值應不小于3米,且圍護樁和自用管線不得超過基地界限。
相鄰新建高層商業辦公建筑地下室按規劃應設置連接通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凈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關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第三十五條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
第三十六條 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后退距離,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多、低層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切點的連線算起)。
第三十八條 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管線、陽臺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執行。
在規定的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陽臺、招牌、燈飾等可外挑,但其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條 在村鎮、城鎮范圍以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除規劃另有規定外,隔離帶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國道、快速公路,兩側各50米;
?。ǘ┲饕?,兩側各20米;
?。ㄈ┐我芳耙韵碌燃壒罚瑑蓚雀?0米。
公路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但可耕種或綠化;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辟服務性車道等。
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條 沿河道規劃藍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速鐵路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鐵路干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筑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鐵路兩側的圍墻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圍墻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ǘ╄F路兩側的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
?。ㄈ┰阼F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沿磁懸浮交通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軌道中心線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距離除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邊線外側距離應符合軌道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離: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線路中心線距離應符合電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ǘ╇娏﹄娎|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后退道路規劃紅線設置,或設于建筑物底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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