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
(1983年9月12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1983年10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
第一條 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憲法的有關條款,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城鄉范圍內的下列樹木均屬古樹名木,應加強保護管理 :
一、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
二、樹齡在百年以上的;
三、樹種珍貴,國內外稀有的;
四、樹形奇特,國內外罕見的。
第三條 凡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別珍貴稀有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定為市級保護,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余古樹名木定為區、 縣級保護,報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本市園林部門是古樹名木的管理機構。經園林部門鑒定列為保護的古樹名木,應統一登記、編號、造冊,建立檔案,并豎立明顯標志,以資識別和保護。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責任。屬于單位所有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保護管理;屬于個人所有的由個人負責保護管理,如自愿出讓的由園林部門收購。園林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予支持配合。
第六條 古樹名木一律嚴禁砍伐,不準攀折樹枝,不準剝損樹皮,不準借樹木搭棚、作業,不準在樹上掛物、敲釘、刻劃。在樹冠垂直投影外兩米的范圍內,不準挖土、堆物、造房、作業,不準傾倒有害的廢水廢渣。禁止其他一切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七條 負責保護古樹名木的單位或個人發現樹木有衰萎現象,應及時報告所在區、縣 園林部門,由園林部門組織力量進行搶救,并積極采取復壯措施,精心養護培植。經搶救無效,樹木確已枯死,須經園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對確無保留價值的樹木,由市園林部門予以注銷,發給處理許可證,方可進行處理。
第八條 養護和復壯古樹名木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負責;對經費確有困難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園林部門酌情幫助解決。屬于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應鼓勵其精心養護培植;確需補貼的,由園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第九條 對影響、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設施,生產單位應按園林部門提出的期限,采取積極措施,消除其影響、危害。
第十條 對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征用土地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注意保護古樹名木,與園林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不得任意遷移。如果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確需,無法避讓,非遷移不可的古樹名木,應經園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對保護管理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因保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的,由園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追查直接責任人員的 責任。對違反本規定的,應予嚴肅處理;對故意破壞古樹名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頒布單位: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83/10/13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2014-11-07
- ·【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公示規定2013-09-05
- ·【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2013-08-22
-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2012-07-30
-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筑2012-04-13
-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2012-04-13
- ·上海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本市旅游業發展的通知2012-04-13
- ·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2008-09-27
- ·上海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及管理的暫行辦法2008-09-27
- ·上海市園林綠化分類分級標準2008-09-27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