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
總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4年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2月25日
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
(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保障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服務規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舉辦保障性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導力度,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機構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托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愿服務。
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發揮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第三方評估機制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養老服務,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養老機構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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