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
【頒布單位】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2010-11-11
【生效時間】 2011-01-01
【時效性】 有效
《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0年1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1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建設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環境優美的國際大都市和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為目標,發揮城鄉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堅持以人為本,綜合考慮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等城市發展要素,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
中心城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
郊區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郊區城鎮布局和規模,重點發展新城和新市鎮,引導郊區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
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
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政府提供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其他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其草案和意見聽取、采納情況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監督檢查情況;遇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應當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的技術規范,為城鄉規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公開平臺,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城鄉規劃方面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效能。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中心城區域內編制分區規劃,郊區區域內編制郊區區縣總體規劃;
(三)在中心城分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在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
(四)在單元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為了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黃浦江沿岸地區、蘇州河沿岸地區、佘山國家旅游度假區、淀山湖風景區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單元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中心城分區規劃和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
第十四條 中心城分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郊區區縣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郊區區縣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區、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區域跨中心城和郊區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圍內的區域納入中心城分區規劃編制范圍,編入分區規劃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區的總體規劃。該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中心城分區規劃應當明確單元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郊區區縣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城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劃分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的范圍,明確編制要求。
第十五條 中心城單元規劃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單元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編制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意見。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區、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審議意見的采納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中心城單元規劃、特定區域單元規劃和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應當明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范圍和編制要求。
第十六條 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新城、新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 對規劃區域內的建筑、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和景觀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別規定的,在編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城市設計的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八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九條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條 禁止和限制建設的地域范圍、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要求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涉及城鄉空間安排的各類專項規劃由市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專項規劃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審批機關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相關單位承擔城鄉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城鄉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城鄉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時間、地點以及意見征集方式應當在本市有關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城鄉規劃經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有關政府網站上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予以分類答復。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經批準后二十日內,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將城鄉規劃向社會公布,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查閱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為查閱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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