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七章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及其規劃管理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活動。
規劃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志,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十條 城市規劃監督檢查的內容如下:
(一)未經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其執行情況;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其執行情況;
(四)按照規劃建成和保留地區的規劃控制情況;
(五)建設工程放樣復驗;
(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七)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使用性質;
(八)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一條 對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立案調查,查勘取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和施工單位,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視違法建設工程對城市規劃和城市管理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有嚴重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
(二)有影響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土建造價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的罰款;
(三)尚無不良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土建造價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罰款,并責令其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七條、第 二十八條、第 三十三條第一款、第 三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責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四條 逾期不拆的臨時建筑或者建設基地內的臨時設施,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和施工單位限期拆除,并從逾期之日起處以建筑面積每日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申請施工放樣復驗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按復驗后施工放樣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本條例第 六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處以設計費百分之十至一百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處以施工管理費用的百分之十至一百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資格證書的處分,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建筑物使用性質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當年重置價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未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并按照《上海市檔案條例》的規定處以罰款。
關聯法規: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罰沒款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和施工單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繼續施工的,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供施工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實施。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等的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第七十一條 越權編制或者違法編制城市規劃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違法審批或者違法變更城市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局予以撤銷。
第七十二條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作出其他錯誤決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局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并對違法建設工程作出處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賠償。
第七十三條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未按期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零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七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責任人,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審批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重要地區,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人民廣場地區、中央商務區、城市副中心、市級專業中心、市綜合開發居住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歷史風貌保護區、淀山湖和佘山風景區、軍事設施保護區,金山衛、寶鋼、安亭、吳淞、閔行和吳涇地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筑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外環綠帶等。
重要道路,是指市級商業街(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浦東新區中央大道,內環線和外環線,內環線范圍內三條東西向主干道和三條南北向主干道。
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是指航空港、鐵路及其站場、水運港區、地下鐵道沿線及其站場、黃浦江大橋隧道及其出入口、軌道交通線路及其站場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重要地區、重要道路、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規劃局劃定。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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