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
建設用地與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區內選址定點。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市規劃局應當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的制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有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的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場地等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必須附有原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的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
第二十七條 公共綠地(含公園、街頭綠地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專用綠地(含住宅區綠地、庭園綠地、各單位綠地等)、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蔬菜保護區用地、公共活動場地、對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醫療機構用地、體育場地、學校用地等現有和規劃的專用土地,必須妥善保護。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或者依附防汛墻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八條 按照規劃建成的地區和規劃保留的舊區居住街坊、里弄、花園住宅、公寓,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拆除、插建、擴建(含加層)各類建筑。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建設需要,按照規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三十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帶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一條 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臨時用地規劃許可。
臨時用地必須按照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轉讓,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期滿由使用者負責拆除一切臨時設施,恢復土地原狀,退還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含地下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并應當按照規定距離后退。
道路規劃紅線范圍內現有建筑物,經市規劃局批準暫緩拆除的結構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時,應當將逾越道路規劃紅線的建筑底層辟作騎樓,設置人行道。
沿道路建設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或者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設置道路規劃紅線界樁。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綠地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共廁所,并與建設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六條 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筑,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保護。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護范圍內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破壞原有環境風貌。
第三十七條 沿道路的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雕塑、戶外廣告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簡陋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沿其他道路設置的建筑附屬設施,不得妨礙市容景觀。新建、改建中心城主要道路時,沿路的架空線應當埋入地下。
第三十八條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標高,應當符合詳細規劃的要求;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地區,可以參照該地區城市排水設施情況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標高確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標高,應當與相鄰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標高相協調,不得妨礙相鄰各方的排水。
第三十九條 管線、道路、橋梁和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進行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涉及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衛生防疫、勞動安全、消防、交通、綠化、供水、排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地下工程、河港、鐵路、航空、氣象、防汛、抗震、民防、軍事、國家安全、文物保護、建筑保護、測量標志以及農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附的圖紙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四十二條 建筑工程和管線、道路、橋梁工程現場放樣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并報告開工日期,經復驗無誤后方可開工。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內復驗完畢。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設基地內的各項建設和環境建設。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驗收。規劃驗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不予簽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房地產權登記。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拆除建設基地內的臨時設施。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區、縣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無償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五條 建筑物的使用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使用性質。需要變更建筑物使用性質的,必須報原審批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臨時建筑不得超過兩層,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建筑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買賣、轉讓;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負責拆除。
第四十七條 棚戶簡屋地區的房屋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改建;尚無改建計劃的,經批準后,可以進行修建,但應當在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處理好與相鄰建筑的關系,不得擴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積,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
第四十八條 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相對集中、與村鎮建設相結合。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2014-11-07
- ·【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公示規定2013-09-05
- ·【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2013-08-22
-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2012-07-30
-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筑2012-04-13
- ·上海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本市旅游業發展的通知2012-04-13
- ·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2008-09-27
- ·上海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及管理的暫行辦法2008-09-27
- ·上海市園林綠化分類分級標準2008-09-27
- ·上海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2008-09-27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