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
城市規劃管理審批程序
第六章 城市規劃管理審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各項建設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兩側一個街坊內的建設工程、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全市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部隊和保密建設工程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建設工程,由市規劃局審批;
(二)除前項以外的建設工程,由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并在批準后十五天內報市規劃局備案,其中外環線以內和主要公路兩側變更原批準規劃或者未經批準規劃的建設用地,以及十八層(含十八層)以上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報經市規劃局審核同意;
(三)浦東新區的建設工程,除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全市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部隊和保密建設工程外,由浦東新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并在批準后十五天內報市規劃局備案,其中中央商務區、中央大道兩側的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報經市規劃局審核同意。
關聯法規:
第五十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上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填報《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并按照規定附送有關文件、圖紙。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作出選址論證。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核定設計范圍,提出規劃設計要求;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各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驗證按照本條例第 四十九條規定權限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六個月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獲批準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即行失效。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并按照規定附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方案以及有關文件、圖紙。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地塊的建設工程,在出讓、轉讓合同簽訂后,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領或者更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施工臨時用地規劃許可,可以隨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并申請審批。
第五十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橋梁、管線、隧道、軌道交通工程;
(三)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變原有外貌或者結構體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裝修工程;
(四)需要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廣場設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填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并按照規定附送有關文件、圖紙。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法定工作日二十五天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利用原址建設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請用地的管線、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設計范圍和規劃設計要求,并按照規定報送設計方案,經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核定設計方案后,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單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報批。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化整為零,分別報批。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規定繳納執照費,并在六個月內開工。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五十五條 下列零星建設工程應當向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受理部門應當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內予以審批:
(一)棚戶簡屋的修建;
(二)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建設;
(三)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
零星建設工程涉及人民廣場地區、中央商務區、市級商業街和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市規劃局審核同意。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造臨時建筑,應當向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受理部門應當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內予以審批。
第五十七條 需要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性質、位置、范圍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性質、位置、面積、高度、結構,道路位置、寬度,橋梁位置、梁底標高,市政公用管線位置、口徑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內房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許可。其中拆除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房屋的,必須持有房產權屬證明;申請拆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有房屋的,應當持有產權人同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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