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六、住宅建筑標準化,是建筑工業化和施工機械化的重要條件,也是加快居住區建設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體整齊劃一、平淡單調。因而,在規劃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建筑標準化與施工機械化的要求,同時也要結合規劃用地特點,對建筑單體的選型、體量、色調等提出要求,并通過不同的布局手法、群體空間設計等,為建筑群體多樣化創造條件。
七、社會、經濟、環境三個方面綜合效益的高低,應是衡量和評介居住區規劃設計優劣的綜合標準,也是居住區規劃能否付諸實施、居住區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能否得到保障的關鍵所在。而提高三個方面綜合效益的基礎環節,就是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和空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也是提高三個效益的重要環節。同時,應考慮適應分期建設的要求,并為商品化經營和社會化管理創造條件。
第二章 術語、代號
術語,是本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規范的前提條件之一。
本章內容是對本規范涉及的基本詞匯給予統一用詞,統一詞解或將使用成熟的詞匯納入、肯定,以利于對本規范內容的正確理解和使用。
一、統一用詞、統一涵義。不是將尚無統一規定,而需要作有規定的術語給予確切的名稱和內涵。
如對本規范的命名,即對“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稱呼有稱“住宅區”的,也有稱“居民區”或“居住區”的均有。幾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設施的或無配套設施的均可用以上某一詞代之,用詞混亂、涵義不清。經分析,要滿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外,還必須配建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綠地等設施。從這一基本觀點出發,本規范認為,“居住區”一詞較其它用詞更能準確地反映以居住為主的,有相應配套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實涵義。因此,本規范將需要進行統一規劃的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統稱居住區,并對其涵義給予統一規定。
又如,對居住區用地內的“四項用地”的總稱有的稱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稱居住區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新村小區用地等,對第一項用地(住宅建設用地)有的稱居住用地,有的稱住宅用地。由于稱呼混亂、計算口徑也不統一,造成規劃方案的技術數據可比性差,對方案評審帶來困難。本規范根據我國多數地區的使用習慣,并考慮體現用地性質的確切性,把四項用地的總稱定為居住區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項功能的涵義,又有別于包含“其它用地”在內的居住區規劃總用地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項用地稱為住宅用地,則具有明顯的單一性,不易混淆。
再如,對反映綠化效果有關的指標用詞,以往常用的是“綠化覆蓋率”,也有用“綠地率”的,涵義不同,效果不一。經分析,“綠化覆蓋率”僅強調規劃樹木成材后樹冠覆蓋下的用地面積,而不管其占地面積的實際用途,而所占用地與使用性質還往往不一致。因而,本規范規定統一采用“綠地率”。
此外,居住區用地、其它用地、住宅容積率、容積率等均屬此類。
二、對成熟的術語納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面積密度、道路紅線、建筑線等屬此類。
三、為便于在居住區規劃設計圖紙中對規劃范圍內不同類別用地的標注,特規定了居住區用地平衡表中各類、各項用地的代號,以利于計算和統計。
第三章 用地與建筑
3.0.1 居住區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構成,按功能可分為住宅用地、為本區居民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也稱公建用地)、公共綠地以及把上述三項用地聯成一體的道路用地等四項用地,總稱居住區用地。在居住區外圍的道路用地(如獨立組團外圍的小區路,獨立小區外圍的居住區級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區外圍的城市干道)或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在居住區規劃用地范圍內安排的非為居住區配建的公建用地或與居住區功能無直接關系的各類建筑和設施用地,以及保留的單位和自然村及不可建設等用地,統稱其它用地,所以,居住區規劃總用地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部分。這一劃分的原則與方法同我國大多數城市的現行辦法相一致,也與原國家建委(80)建發城字492號文件的規定基本吻合。
本規范中的“居住區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括居住區級在內的各級配套的公建用地、公共綠地和道路用地。這是因為居住區、小區、組團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均與有關的居住區、小區和組團的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必須在規劃中統一安排、統一核算用地平衡及技術經濟指標。
3.0.2~3.0.3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關系。這一比例關系的合理性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數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區規劃設計是否科學、合理和經濟的重要標志,必須在規劃設計文件中反映出來。
一、本規范采用“居住區用地平衡表”格式(正文附表A.0.1),與各地現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體平衡內容各地口徑不一,如有的將“其它用地”納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參與平衡等??紤]到“其它用地”既與居住區用地功能無直接關系,也與居住區用地之間無相關規律性,更無可比性,因而不能用來衡量居住區規劃設計的合理性與規劃水平。據此,本規范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作平衡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計算居住區用地及其所屬各單項用地?!捌渌玫亍辈粎⑴c用地平衡,也不計入人均用地指標,只在居住區規劃總用地中統計其用地數量。
在具體使用“居住區用地平衡表”(正文附表A.0.1)時,要按居住區的實際規模確定表名及相關用地的名稱。如規模為小區,則表名相應為“小區用地平衡表”,“―”為“小區用地”,最后一項為“小區規劃總用地”。
二、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正文表3.0.2),即居住區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分別占居住區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數。影響該指標的因素很多,它與居住區的居住人口規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規模,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緊張狀況等都有密切關系。本表(正文表3.0.2)是根據全國不同地區37個大、中、小城市七十年代以來規劃建設的(含在建的)140余個不同規模居住區的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而制訂的。
1.居住區人口規模因直接關系到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等級、道路等級和公共綠地等級,且具有規律性,是決定各項用地指標的關鍵因素。故作為“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的分類依據將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區、小區、組團不同規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規模、經濟發展水平和用地緊張狀況不同,致使居住區各項用地指標也不一樣。如大城市和一些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標準較高,該項占地的比例相應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條件較好,居住區公共綠地的指標也相應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居住區所處區位和內、外環境條件的不同,各項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本表綜合考慮了這些因素,每一欄的指標數據都確定了一個合理幅度,供各地城市在規劃工作中根據具體情況選用。
3.本表僅考慮了在一般情況下影響控制指標的因素。對某些特殊情況,如因相鄰地段缺中小學,需由本區增設,或相鄰地段的學校有富裕,本小區可不另設學校等,這對本小區(或居住區,或組團)的用地平衡指標影響很大。但這類既無規律性也非由本區自身所決定的特殊因素,本表未予考慮。在使用本規范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某項或某幾項指標作酌情增減。
三、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正文表3.0.3)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控制指標。
1.本規范綜合分析了各種因素后,確定由城市規模(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級)、居住區分級規模(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和住宅層數等三項主要因素綜合控制。理由是,根據全國140余個不同規模居住區資料的分析表明,決定人均居住區用地指標的主要因素,一是城市規模。大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用地緊張,人口密度一般都較高,人均占地指標相應地較低;中小城市,特別是小城市用地條件相對寬裕一些;人口密度一般要低一些,人均用地指標也就相應地高一些;二是居住區居住人口規模。因涉及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配套設置等級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區高于小區,小區高于組團;三是住宅層數,一般若住宅層數較高,所能達到的居住密度相應較高,人均所需居住區用地相應就低一些。以上三個因素一般具有明顯的規律性,是決定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的基本因素,為此本規范將它們作為“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的分類依據,列于表中。表中數據系由全國140余個不同規模居住區的資料統計、分析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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