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緊張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這是一個普遍性規律。由此,同一地理緯度的同一日照標準,小城市能達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達到,中等城市能達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難達到。從全國140余個居住區的調查表明,北緯25°及以南地區如昆明、南寧等城市,現行住宅日照間距已達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標準;北緯30°上下、長江沿岸一帶第Ⅱ、Ⅲ建筑氣候區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漢、沙市、重慶等城市的現行日照間距則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緯40°以上、第Ⅰ建筑氣候區的長春、沈陽、哈爾濱、牡丹江、齊齊哈爾、佳木斯等城市的現行住宅間距則連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達到。根據我國的這一實情,本規范日照標準的確定,以綜合考慮地理緯度與建筑氣候區劃和城市規模(大城市與小城市有別)兩大因素為基礎,考慮實際與可能,以多數地區適當提高日照標準,少數地區(主要是第Ⅴ氣候區和緯度較低地區已達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現行日照標準,即以分地區分標準為基本原則,同時,在建筑日照標準的計量辦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學性、合理性。本規定較原有標準有幾點改進:
1.改變過去全國各地一律以冬至日為日照標準日,而采用冬至日與大寒日兩級標準日。過去,我國有關文件曾規定“冬至日住宅底層日照不少于一小時”。從表1反映的實施情況看全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大、中、小城市均未達到這個標準。大多數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層有一個月至兩個月無日照。東北地區大多數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擋到三層、四層。這些城市若適當提高日照標準,仍不可能達到首層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達不到冬至日日照標準,因而,無法以冬至日為標準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檔次即大寒日為標準日。據此,本規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兩級標準。
國際上許多國家也都按其國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標準日:原蘇聯北緯58°以北的北部地區以清明(4月5日)為日照標準日(清明日照3小時),北緯48°~58°的中部地區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為標準日,北緯48°以南的南部地區采用雨水日(2月19日)為標準日(參照前蘇聯建筑規范CHипⅡ-60-75);原西德的標準日相當于雨水日;歐美、倫敦采用的標準日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與大寒日兩級標準日,既從國情出發,也符合國際慣例。
2.隨著日照標準日的改變,有效日照時間帶也由冬至日的9時至15時一檔,相應增加大寒日8時至16時的一檔。有效日照時間帶系根據日照強度與日照環境效果所確定。實際觀察表明,在同樣的環境下大寒日上午8時的陽光強度和環境效果與冬至日上午9時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為日照標準日,有效日照時間帶均采用8時至16時;以冬至日為標準日,有效日照時間帶均為9時至15時。
有效日照時間帶在國際上也不統一,一般均與日照標準日相對應,如原蘇聯南部地區以雨水日為日照標準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7時至17時;日本的北海道則采用9時至15時,其它地區8時至16時。
綜上所述,本規定按建筑氣候分區和城市規模大小將日照標準分為三個檔次,即第Ⅰ、Ⅱ、Ⅲ、Ⅶ氣候區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氣候區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氣候區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氣候區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Ⅳ氣候區的各級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h。據此規定,比較各地現行日照間距,(表1)第Ⅱ、Ⅲ氣候區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現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1h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難度不大;第Ⅳ氣候區大城市的日照標準有的保持現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難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標準提高的幅度與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當,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氣候區的現行日照間距已達到或接近本標準。提高幅度較多的是第Ⅰ氣候區中北緯45°以北的哈爾濱、齊齊哈爾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大城市難度較大一些,但據調查反映,現行日照標準過低,居民反映較大,本規范僅作適當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過努力是可以達到的。
此外,舊城區改造難是我國城市建設中面臨的一大突出問題。因此,正文條文中規定各地舊區改造的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這是指在舊城區改造時確實難以達到規定標準才能這樣做,即一般可比新建區降低一個檔次,如Ⅰ、Ⅱ、Ⅲ、Ⅶ氣候區的中小城市的新建區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h。舊區改造可采用大寒日日照2h,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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