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第一章 總則
1.0.1建國以來,我國未專門制訂過居住區規劃設計的統一的技術性規范。50年代基本套用原蘇聯的有關模式,1964年原國家經委、1980年原國家建委,雖先后在頒布有關的城市規劃的文件中,對居住區規劃的部分定額指標作了規定,但由于這些技術法規不完善,且原有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使城市規劃、設計、管理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缺乏應有的依據及必要的法制管理準則,致使相當一部分已建居住區出現配套設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過高,居住生活環境質量下降等問題。既不能滿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難達到社會、經濟、環境三個效益的統一。同時,由于國家對居住區規劃設計的內容、有關詞解和指標的計算口徑無統一的標準和規定,認識比較混亂,既影響規劃工作質量,又缺乏可比性。
編制本規范的目的,是在總結建國以來已建居住區規劃與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吸取國外經驗,在居住區規劃范圍的有限空間里,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條件與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統一規劃內容、統一詞解涵義與計算口徑等,以提高居住區規劃設計的科學性、適用性、先進性與可比性。體現社會、經濟和環境三個方面的綜合效益。
1.0.2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是城市的居住區規劃設計工作,并主要適用于新建區。理由是,城市新建區的規劃具有基本統一的規劃前提條件,可按統一的口徑與要求進行本規范的編制工作,可制定適用性強、覆蓋面大的規劃原則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關標準,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舊城區的居住街坊改造規劃與新建區的居住區規劃相比,就城市居民對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對道路及工程管線的敷設的基本要求也有許多共同點,但由于舊城區因所在城市性質、所負職能和復雜的現狀條件各異,致使改造規劃的前提條件懸殊,要制定全面的有關規定,難度很大。本規范限于人力和具體條件,僅在個別章節里制定了城市舊城區具有共性的若干規定。
1.0.3居住區根據居住人口規模進行分級,可行、合理、符合國情。其一,分級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滿足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相關設施;其二,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據是人(戶)口規模;其三,分級配套適應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其四,符合配套設施的經營和管理的經濟合理性。
經對全國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區的調查分析,根據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配套關系,將居住區劃分為居住區(30000~50000人)、小區(7000~15000人)、組團(1000~3000人)三級規模,科學合理,符合國情。主要依據是:
一、能滿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個不同層次的要求,即對基層服務設施的要求(組團級),如居委會、綜合服務站等;對一套基本生活設施的要求(小區級),如小學、糧油店、綜合副食店等;對一整套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設施的要求(居住區級)如百貨商場、門診所、文化活動中心等;
二、能滿足配套設施的設置及經營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設置,對自身規模和服務人口數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規范的分級規?;九c公建設置要求一致,如綜合服務站可與組團級人口規模對應,一所小學服務人口為一萬人左右,正好與小區級人口規模對應等;
三、能與城市的行政管理體制相協調。即組團級居住人口規模與居(里)委會的管轄規模1000~3000人一致,居住區級居住人口規模與街道辦事處一般的管轄規模30000~50000人一致,既便于居民生活組織管理,又利于管理設施的配套設置。
從居住區規劃的實踐經驗,其規劃組織結構一般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結構、居住區-組團和小區-組團兩級結構及相對獨立的組團等基本類型。但也有一些城市將其劃分為居住區-小區-街坊-組團四級結構、居住-小區-街坊和居住區-街坊群(小區)-組團三級結構及小區-街坊兩級結構等類型,特點是將街坊作為規劃組織結構中的一級,或與小區相當,或與組團同級,或居于小區、組團之間。經分析,街坊目前一般出現在舊城區,是被城市道路分割、用地大小不定、無一定規模的地塊。街坊的性質也隨地塊的使用性質而定。如商業街坊、文教街坊、工業街坊等,居住街坊僅是其中一類。由于居住街坊的用地規模大可相當小區級用地,小可不足組團級用地規模,很難將滿足居民生活所需要的配套設施直接與街坊用地掛鉤。因而,街坊與分級規模無直接的關系,也難將其作為規劃組織結構中的某一級。
由上可知,居住區的分級規模與規劃組織結構,是既相關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概念。居住區規模分級是為了配建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設施,以滿足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不同層次的要求,而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則是包括配套含義在內的規劃組織結構形式,是屬規劃設計手法,因而,在滿足與人口規模相對應的配建設施總要求的前提下,其規劃組織結構,還可采用除本規范所述的其它多種形式,使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更加豐富多彩、各具特色。
經對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區的調研,要合理選用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應綜合考慮城市大小、住宅建設量、用地條件與所在區位及配套設施的經營管理要求等因素后確定,切忌不顧當地情況簡單套用分級規模的模式。
1.0.4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區,應配置不同層次的配套設施,才能滿足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不同層次的要求,因而,配套設施的配建水平與指標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這是對不同規模居住區規劃設計的共同要求。在規劃組織結構的手法上,則可根據居住區所處城市區位、周圍環境和自身規劃條件等具體情況,可采用多種規劃組織結構類型。
例如,兩個5萬人口規模的居住區,由于所處區位不同,一個采用若干組團→若干小區→居住區的三級規劃組織結構型式,一個采用若干組團→居住區的兩級組織結構型式。前者的特點是,三級配套,三級結構;后者的特點是,三級配套,兩級結構。即將三級應配內容與總指標統一安排、合理使用,既擴大豐富了居住區中心的內容,增強了活力與吸引力,又打破了三級規模、三級組織結構的常見模式(見圖1)。
1.0.5本條是編制居住區規劃設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居住區是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必須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從全局出發考慮居住區具體的規劃設計。
二、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堅持《城市規劃法》提出的“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三、居住區規劃設計是在一定的規劃用地范圍內進行,其各種規劃要素的考慮和確定,如日照標準、房屋間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綠化和空間環境設計及其組成有機整體等,均與所在城市的特點、所處建筑氣候分區及規劃用地范圍內的現狀條件密切相關。在規劃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利用和強化已有的特點和條件,以改變居住區千人一面和平淡、單調的面貌。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是在居住區內度過,因而居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研究居民的行為軌跡與活動要求,綜合考慮居民對物質與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確保居民安全的防災、避災措施等,以便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
五、人口老齡化、人口年齡結構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長和殘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國在相當時期內的現實狀況。老年人的活動范圍隨年齡增大逐年縮小,是人生的自然規律;殘疾人的活動范圍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至。因而,為殘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條件,為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活動、社交的場所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條件,使老人能歡度晚年,使殘疾人能與正常人一樣在工作之余同樣享受國家、社會給予勞動者本人及其家屬的各種回報,應是居住區規劃設計中不允許忽略的重要問題。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泛旅游規劃設計機構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文化和旅游賦能鄉村振興“十佳”案例和優秀案例擬入選名單2024-03-05
- ·《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六不”要求2024-03-05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 1月11日發2024-01-12
-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2024-01-11
- ·打造全國專精特新名城的杭州方案(8大措施)2023-10-30
- ·浙江“千村示范、萬村整治”的六大經驗2023-10-30
- ·關注!2024年文旅創建申報項目匯總2023-10-17
- ·重點關注!2024年12個鄉村振興創建申報項目2023-10-16
- ·一文了解中國美麗休閑鄉村政策、名單與創建流程……2023-09-26
- ·新一批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申報工作開始(含評價細則詳解)2023-07-25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