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
法律責任與附則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重點保護建筑標志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保護管理責任人未按重點保護建筑保護類別要求進行修繕、保養的,由設區的市、縣(市)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遷移重點保護建筑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該重點保護建筑重置價一倍到三倍的罰款。
擅自拆除重點保護建筑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該重點保護建筑重置價三倍到五倍的罰款。
對擅自遷移、拆除重點保護建筑的單位或者個人,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未達到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公共建筑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公共建筑管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采取強制、脅迫等非法手段損毀他人建筑,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建筑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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