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
總則
【頒布單位】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告[十二屆]第二號
【頒布時間】2013-07-26
【生效時間】 2013-12-01
【時效性】 有效
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二號
(2013年7月26日陜西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已于2013年7月26日經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7月2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建筑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節約社會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保護工作及相關活動。
建筑被依法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不可移動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建筑保護遵循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保護工作的領導,完善保護制度和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并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保護的指導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文化、旅游、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保護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專門用于重點保護建筑的修繕保養,其主要來源是: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政府直管重點保護建筑轉讓、出租、舉辦展覽等獲得的收益;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重點保護建筑的認定、調整、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為建筑保護有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筑、文物、歷史、文化、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保護的宣傳,對在建筑保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單位和個人對危害重點保護建筑的行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危害重點保護建筑的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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