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總則與生態環境保護
第 七十九 號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經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1月24日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07年11月24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秦嶺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規范秦嶺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開發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具體范圍由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據此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M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二)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
?。ㄈ┱{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四)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ㄎ澹┒酱贆z查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嗣裾幎ǖ钠渌氊?。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成員、辦事機構及工作規則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農業、建設、交通、旅游、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動植物園、國有林場等的管理機構,做好其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獎懲。
第八條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在特定區域可以組織綜合執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用于秦嶺山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秦嶺山區因地制宜地發展對生態環境有益的各類產業,改善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和生態恢復等科學研究工作,推動科技成果在秦嶺山區的應用。
第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人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制定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以及按照規劃進行的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應當征求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第十六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秦嶺開發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須經環境影響評價,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
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可以責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嶺中高山針葉林灌叢草甸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禁止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間的秦嶺中山針闊葉混交林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限制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嶺低山丘陵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功能區為適度開發區。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適度開發區劃定一定區域的建設控制地帶,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內,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工業項目。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適度開發區內,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類開發建設和生產活動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適度開發區內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秦嶺所在地的產業發展政策和方向,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秦嶺所在地的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應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相結合,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特色優勢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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