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總則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公告第43號
【頒布時間】 2011-12-01
【生效時間】 2012-02-27
【時效性】 有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1年12月1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1日
(1996年7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1年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土壤、礦藏、森林、草原、冰川、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環境保護應當貫徹資源開發可持續、生態環境可持續的發展方針,堅持環保優先、生態立區、全面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以保護現有的生態為基本目標,全面加強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污染防治、節能減排和生態保護的投入。將環境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相應增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結合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廣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綜合利用。
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清潔生產新技術研究與應用,支持環境保護新興產業發展,倡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農業、林業、畜牧、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游、公安、衛生、文化、交通、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每年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環境狀況公告,定期公布環境質量信息,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發生、處置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保護法律知識和科學知識,鼓勵社會公眾和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增強自覺保護環境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媒應當開展公益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每年6月1日至7日為自治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投訴和舉報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箱。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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