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條例
邊境旅游
第五章 邊境旅游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邊境旅游工作協調機制,推進邊境旅游業發展。
第五十四條 申請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請審批,并在批準的旅游經營范圍內進行旅游活動。
第五十五條 旅行社組織邊境旅游,應當以團隊的形式從國家指定的口岸整團出入境,并在與接壤國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旅游活動。
第五十六條 旅游團隊的境外旅游活動應當在專職領隊的組織下進行。
專職領隊應當由旅行社委派,并經由省旅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領隊證。
第五十七條 旅游團隊的導游人員或者領隊人員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介紹旅游目的地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事宜。
第五十八條 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在境外參與色情、賭博、涉毒等內容的違法活動。
第五十九條 旅游者在參加邊境旅游時,不得有使邊境接壤國產生誤解的言論和行為。
第六十條 嚴禁出境旅游者滯留境外不歸。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六十一條 嚴禁境外旅游者入境后非法滯留。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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