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條例
規劃與開發保護
第三章 旅游規劃與旅游資源開發、保護
第二十四條 開發旅游資源應當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
第二十六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區域規劃相銜接,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旅游發展規劃,并在征求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意見后,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旅游發展規劃,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特點的旅游發展規劃,并在征求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意見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省級旅游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和重點旅游景區等旅游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在征求省旅游主管部門意見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八條 旅游發展規劃編制的具體工作,應當由具有旅游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在編制規劃時,應當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和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的旅游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旅游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劃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旅游資源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旅游發展規劃。
依法從事旅游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制定專項的旅游資源開發保護方案,并報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區(點)、旅館等旅游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對周邊生產、生活影響重大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審批旅游區(點)、旅館等旅游建設項目,應當征求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證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利用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和歷史風貌,對其建筑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
開發旅游資源及組織旅游活動,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自然遺產保護和文化遺產保護、森林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傳統與現實相統一,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相和諧;倡導低碳旅游方式,推進節能環保。
第三十三條 旅游景區(點)的旅游接待活動,應當在旅游資源保護允許游客容量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的范圍內,確定旅游接待承載力,實行流量控制。
第三十四條 國有旅游資源使用權依法可以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類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拍賣、招標等形式依法取得國有旅游資源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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