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條例
總則與政策方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資源,是指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具有旅游開發利用價值,能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其他社會資源。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依法從事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旅游景區(點)、旅游飯店、旅游家庭賓館、旅游集散站、旅游車船公司、旅游購物場所、旅游娛樂場所、旅游商品研發機構、網絡旅游經營和旅游中介服務等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游促進與發展、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旅游經營與服務、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以及旅游行政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市場運作、突出特色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旅游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門所屬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旅游執法機構負責對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旅游投訴的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六條 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業協會。旅游行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服務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旅游發展與促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基礎設施規劃、村鎮規劃要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業發展協調促進機制,制定旅游業發展政策,批準旅游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旅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旅游業發展情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并隨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傳、旅游發展規劃編制、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游人才開發以及重大旅游促進活動的組織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旅游區(點)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環境衛生、供水供電、自然環境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資金給予支持。
第九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和個人按照旅游發展規劃投資旅游業,興辦旅游企業,建設旅游設施,開發旅游資源。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旅游業投資提供信息和相關服務。
第十條 鼓勵旅游經營者依托本省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社會資源開發旅游產品,實現旅游業與相關產業共同發展。
第十一條 鼓勵本省旅游經營者加強同境內外旅游經營者的合作,鼓勵省外的旅行社組織旅游團隊直接來本省進行旅游活動,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其開展旅游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旅游經濟合作,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消除區域間的旅游開發、服務和貿易壁壘,推進旅游區域一體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旅游形象宣傳。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旅游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和建設旅游集散站、汽車旅游露營地、汽車租賃服務站等旅游公共服務設施。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建設、交通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設置主要旅游區(點)和公共交通樞紐站點的指引標志。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旅游統計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區域間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眾發布相關旅游信息。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性旅游咨詢機構和網站,并在公共交通樞紐站點、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區(點)設立旅游咨詢服務中心或者設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放假前一周及節假日期間,通過大眾傳媒逐日向社會發布主要旅游區(點)的氣象、住宿、交通等信息。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旅游電子商務提供相應的保障和公共服務,鼓勵企業建立旅游電子商務平臺,開發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等服務功能,實現網上旅游交易。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市場發展及旅游者需求,通過提供信息、協調指導、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勵支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游商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生態旅游、冰雪旅游、邊境旅游、民族民俗旅游和鄉村旅游、農業觀光旅游等旅游項目,健全旅游產品體系。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發展少數民族旅游項目,開發少數民族地區旅游線路,創建少數民族旅游品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促進旅游消費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院校、專業的建設和旅游科研、教育、職業培訓工作,加快培養旅游專業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的指導,組織開展旅游服務規范、標準、技能的培訓,提高旅游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 推行旅游服務標準化。涉及人身安全、衛生、健康等的旅游服務領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標準的,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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