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
監督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植樹造林綠化的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綠地、行道樹的養護技術標準,或者造林綠化技術規程進行養護,綠化、林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下列公共綠地、防護林地的養護,應當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ㄒ唬┤炕蛘卟糠质褂脟匈Y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
?。ǘ┦褂脟H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建設項目。 投標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一條 除下列情況外,遷移樹(林)木或者變更綠(林)地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許可證。
?。ㄒ唬┺r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種植的以及城鎮居民在住宅的庭院內自費種植的零星樹(林)木;
?。ǘ┟缒旧a單位進行生產性移栽、出圃等作業。
第二十二條 遷移下列樹(林)木,應當報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審批;
?。ㄒ唬┕簿G地內的樹木或者行道樹;
?。ǘ┬貜皆诙謇迕滓陨系臉洌郑┠荆?nbsp;
?。ㄈ┮惶幊^五十株的樹(林)木。 遷移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樹(林)木的,報區(縣)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審批。 遷移農場、水務系統范圍內除沿海防護林以外的樹(林)木的,分別由市主管部門審批。 改建或者擴建鐵路、公路、道路,需要遷移行道樹、護路林的,除緊急工程外,應當安排在樹(林)木移植季節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市對林木實行年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證制度。所有的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性采伐。 鐵路、公路護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ㄒ唬┥米哉蹞p樹(林)木花草;
?。ǘ┰跇渑院途G(林)地內傾倒垃圾或者有害廢渣廢水、堆放雜物;
?。ㄈ┰诰G(林)地內亂設廣告;
(四)引起樹(林)木損壞的焚燒行為;
?。ㄎ澹┢渌麚p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禁止擅自砍伐各種樹(林)木,因建設確需砍伐樹(林)木的,應當經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審批,并作相應的補償。 因改建或者擴建鐵路、公路確需砍伐護路林的,分別由市主管部門審批,報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備案,并作相應的補償。 在緊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揮部根據防汛搶險需要,可以應急處置海塘、江堤、河堤的防護林,但事后應當向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備案,并及時補種。
第二十五條 禁止借樹搭棚等妨礙樹(林)木生長的行為。 禁止擅自在行道樹上懸掛物品,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懸掛的,應當經綠化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電力、電信、水務、市政等部門新建各種管線,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新種樹(林)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叵鹿芫€的外緣,離市區行道樹樹干中心不得少于零點九五米;架設電桿、消防設備等,離樹干中心不得少于一米;高壓輸電線的高度不得低于九米。
?。ǘ┢渌陆芸站€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綠(林)地和地上地下設施未達到前項規定的,應當統籌兼顧,互相協商,服從本市城市規劃的安排。 工程建設應當避讓胸徑四十五厘米以上的特大樹(林)木,確實難以避讓的,應當移栽。移栽樹(林)木應當經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核準,并對其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樹(林)木生長的高度應當與架空線保持適當的安全凈距,適當的安全凈距由市綠化管理局、市農林局與架空線管理部門協商確定。 因樹(林)木自然生長而影響架空線安全的,樹(林)木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剪。架空線養護單位發現有樹(林)木生長影響架空線安全的情況時,可以向樹(林)木養護單位提出修剪樹(林)木的具體要求。經樹(林)木養護單位同意,架空線養護單位可以按照要求自行修剪樹(林)木。 在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下,架空線養護單位在向樹(林)木養護單位報告的同時可以先行修剪樹(林)木。
第二十八條城鄉各種綠(林)地應當嚴格管理和保護,不得任意借用、占用,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占用已建成的綠(林)地的,應當經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能辦理用地手續,并補償有關費用。占用林地的,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有關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用于本地段內的綠化建設。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綠(林)地,除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外,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ㄒ唬┡R時使用公共綠地,應當經市綠化管理局批準。
(二)臨時使用農村各種防護林地,應當經市農林局批準。
?。ㄈ┡R時使用其他的綠(林)地,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應當經區(縣)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批準;面積超過五十平方米的,應當經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批準。 經批準臨時使用綠(林)地的,應當在一年內歸還。使用單位應當給予綠(林)地的權屬單位相應的補償,并負責綠(林)地的恢復建設,或者承擔相應的費用,由綠(林)地的權屬單位自行建設。確因建設需要延長臨時使用期限的,應當辦理申請延期審批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使用的綠(林)地上的樹(林)木需要保留、遷移或者砍伐的,應當在審批使用綠(林)地時一并審批。
第三十條 農村建立或者撤銷林場、苗圃、園藝場,改變其經營性質或者調整林地使用功能,應當向市農林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在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以及在街道、廣場、林場、苗圃等綠(林)地內調整布局的,其規定應當事先征得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同意,方可實施。 公共綠地內不得擅自設置商業、服務性攤點;因特殊情況確需設置臨時商業、服務業攤點的,應當經綠化管理部門同意。 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的綠化行業管理。 禁止在居住區、新村庭院的規劃綠地內插建其他建筑。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綠化、林業管理部門以及綠化監督檢查機構舉報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綠化、林業管理部門以及綠化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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