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
規劃與建設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綠化管理局、市農林局應當編制綠(林)地系統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綠(林)地系統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的綠(林)地詳細規劃,按照詳細規劃的報批規定報批,并報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備案。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綠化、林業管理部門對已建成的綠(林)地,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楔形綠地、外環線綠帶,以及城市主要道路、鐵路、公路、江堤、河道(湖泊)、海塘沿線的綠(林)地劃定規劃綠線。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規劃綠線。不得在規劃綠線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九條 城市規劃中的綠(林)地,不得任意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同意,并落實新的規劃綠(林)地后,按照規劃審批權限一并報批。改變規劃不得減少本地段內規劃綠(林)地的總量。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路時,綠化配套方案應當由綠化、林業管理部門審定。
設計道路、公路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預留行道樹、護路林的種植位置。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路時,應當種植行道樹、護路林。立交橋、高架道路下腹地,道路中間隔離帶適宜綠化的,應當綠化。 農村河、溝、渠、路兩側,應當因地制宜營造農田林網,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市區河道兩側應當綠化,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農村的植樹造林綠化,由各鎮(鄉)、村根據植樹造林綠化規劃組織實施。
農場的防護林,應當根據植樹造林綠化規劃的要求進行設計,由各農場負責營造和養護。 鐵路、公路、海塘、江堤、縣級以上河道的沿線和水閘管理區的植樹造林綠化,根據市統一規劃要求,分別由所轄范圍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養護。
部隊營區內的植樹造林綠化,由所駐部隊負責建設和養護;部隊駐地所在地的林場、農場、海塘和鄉、村土地范圍內的原有林木,由部隊負責養護。
公共綠地由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或者組織建設,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或者落實養護責任單位;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或者管理單位按照規劃負責建設,由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會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落實養護責任單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招標投標條件的公共綠地養護,應當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居住區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經費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承擔;房屋產權權屬交叉地區的綠化,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養護。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訂綠化計劃,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樹、栽花、鋪草,因地制宜地發展多種形式的綠化,提高綠化覆蓋率。
第十一條 一切建設項目的綠(林)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ㄒ唬┬陆ň幼^內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設公共綠地的不得低于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ǘ┬陆üI項目在浦西地區內環線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在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工業項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ㄈ┬陆ㄡt療衛生單位、科研教育單位、賓館和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在浦西地區內環線內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浦西地區內環線外、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ㄋ模┬陆ㄨF路兩側綠(林)地寬度各不得少于三十米,改建、擴建鐵路兩側綠(林)地寬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公路主干道兩側綠(林)地寬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紅線內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紅線內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五。
(五)除上述新建項目以外的其他新建項目在浦西地區內環線內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西地區內環線外、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谄治鞯貐^內環線內成片改建、擴建的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ㄆ撸└慕?、擴建工業項目,在浦西地區內環線內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浦西地區內環線外、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城鎮、獨立工業區內的建設項目分類及其標準,按照浦西地區內環線外的標準執行。
(九)圍海造地的新圍墾區,在隨塘河面的陸地一側二十五米至五十米,應當營造防護林地。 本市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計劃、設計,以及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嚴格執行。確需建設而綠(林)地面積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項目,應當經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所缺的綠(林)地面積交納綠地補償費,由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在本地段內安排綠化建設。 建設項目原占用土地范圍內配套綠(林)地面積已經高于規定標準的,不得減少綠(林)地面積。
第十二條 行道樹的種植應當符合技術規范。 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主干道兩側種植的行道樹的胸徑不得小于八厘米,其他公路兩側種植的行道樹的胸徑不得小于六厘米。行道樹應當選擇具有一定高度、抗污染、耐水濕、耐修剪、抗風能力強、與道路景觀相協調的樹種。 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根據規劃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綠籬等作為分界。 在現有綠化或者規劃綠化區域內進行地下設施建設的,其地面應當留有符合相應綠化要求的表土層。
第十三條 凡年滿十一歲至男六十歲、女五十五歲的個人,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各單位和各鎮(鄉)、村應當因地制宜,按每人每年植樹三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養護和其他綠化任務的要求,制訂義務植樹計劃,并向區(縣)綠化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參加人數、綠化面積,植樹數量和成活率。 在本單位范圍內未按照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應當承擔門前綠化責任;未按照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又未承擔門前綠化責任的,應當承擔一定數量的社會綠化任務。門前綠化責任和社會綠化任務,由區(縣)綠化委員會安排,不能按照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不承擔門前綠化責任和社會綠化任務的單位,應當向本地區綠化委員會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區(縣)綠化委員會收取的義務植樹綠化費應當用于本地區的綠化建設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區(縣)綠化委員會應當定期檢查各單位義務植樹數量、綠化面積、養護質量、樹木成活情況、門前綠化責任以及社會綠化任務的履行情況,并向市綠化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安排保證公共綠地建設的經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化量和綠化養護定額,從城市維護事業費中核撥養護經費。養護經費應當??顚S?。 市、區(縣)每年應當安排植樹造林綠化專項經費。植樹造林綠化專項經費應當??顚S谩?nbsp;建設項目綠化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本市提倡多渠道籌集公共綠地建設資金;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等形式,興建、養護公共綠地以及種植、養護行道樹。 本市依法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學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內綠化和承擔門前綠化責任所需的費用,以及向本地區綠化委員會繳納的義務植樹綠化費,由本單位負責;承擔社會綠化任務所需的苗木費,由樹(林)木權屬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植樹造林綠化應當選擇適應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種類,合理配置喬木、灌木、草本和藤本植物,種植的面積應當不少于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建筑物、構筑物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二。 各單位新建二千平方米以上綠(林)地以及建設項目配套種植行道樹、護路林的,其建設設計圖應當報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綠化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轉包。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任意改變。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檢疫合格的苗木。 下列綠化、林業建設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單位,并實行監理制度: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ǘ┤炕蛘卟糠质褂脟匈Y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ㄈ┦褂脟H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項目;
?。ㄋ模┓苫蛘邍鴦赵阂幎ǖ钠渌椖?。 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綠化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領取施工許可證和辦理質量核驗申報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后,應當及時告知綠化、林業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將綠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送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并繳納綠化建設保證金。 建設項目中的配套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確因季節原因不能完成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個植樹節。 建設工程竣工后,綠化、林業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驗收。 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綠化建設保證金及利息應當全額返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帶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應當移交綠化管理部門;帶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暫緩建設的用地,可以建設臨時綠地。 臨時綠地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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