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城市規劃師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注冊城市規劃師認定程序有: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
3、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認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核,將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部、人事部辦理批準手續。
來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