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賦予游客四大法寶
《旅游法》賦予游客四大法寶 向旅游頑疾大聲說“不”
還在因為被導游吭了而憤憤不平么?還在因為旅行社的不作為而有苦無處訴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人民網旅游頻道整理了旅游過程中常見的四種現象,并根據《旅游法》為網友總結出旅游途中四大法寶供參考。如果網友旅游過程中遇到這些現象,可以拿起這些法寶大聲說“不”,為自己維權。
一、購物法寶:強迫購物不被允許
現象分析:旅行過程中, 如果導游給你安排了購物點,強迫你購物,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維權結果:發生違反上述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二、合同法寶:旅游合同項目內容、時間需明確
現象分析:如果旅行社跟你簽的旅游合同中,沒有明確注明游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例: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服務法寶:導游帶團需全程陪同
現象分析:如果在旅行過程中你發現導游或者領隊不愿全程陪同,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列: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四、投訴法寶:旅游者“投訴有門”
現象分析:如果旅游過程中你與旅行社或導游發生糾紛,對方不愿承擔責任時,你可以說不。
可用條例: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維權結果: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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