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養旅游:住建部又一規范新鮮出爐
1.0.5療養院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公共服務和福利設施,在建設中實行統一規劃,一次或分期實施,并貫徹國家節能減排的政策,合理確定建設標準。
1.0.6療養院建設應根據當地衛生醫療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建設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做好項目前期的論證工作。
1.0.7療養院建筑設計應按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的原則,正確處理人和建筑及其與環境的相互關系。
1.0.8療養院建筑設計應將科學性、合理性、適應性有機結合,滿足生活保障、醫學技術、療養康復及預防保健為一體的全面需求,做到設施齊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經濟適用。
1.0.9療養院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療養院 sanatorium
療養院是利用自然、人工療養因子,結合自然和人文景觀,以傳統和現代醫療康復手段對療養員進行疾病防治、康復保健和健康管理的醫療機構。
2.0.2 綜合性療養院 general sanatorium
泛指針對患有一般慢性病、亞健康或健康的療養員開展預防、保健、康復療養和健康管理活動的療養院。
2.0.3 ??漂燄B院specialized sanatorium
主要針對因從事接觸粉塵類、化學、物理、生物及放射因素及特殊作業等各類危害人身體健康的作業而患有特殊疾病的療養員,開展相關診療和康復活動的療養院。
2.0.4 自然療養因子natural convalescent factor
系指自然界具有醫療保健作用的理化因子,如新鮮空氣、日光、海水、森林、礦泉水、礦泥及景觀等。
2.0.5 人工療養因子artificial convalescent factors
系指光、聲、電、熱、磁等各種有益于人類機體健康的物理因子。
2.0.6 自然景觀 natural landscape
指自然界原有物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景觀。
2.0.7 人文景觀cultural landscape
指人們為了滿足自身的精神需求,在自然景觀基礎上附加人類活動的形態痕跡、集合自然物質和人類文化共同形成的景觀,及依靠人類智慧和創造力、綜合運用文化和技術等方面知識,形成具有文化審美內涵和全新形態面貌的景觀。
2.0.8 療養員 convalescent
系指療養院收治的對象,即患有某些慢性病、職業病患者及特殊職業人員,或處于“亞健康”狀態的人員及期望得到保健養生的健康人員。
2.0.9 療養室 recovery rooms (convalescent bed-rooms)
供療養員入住、休息、儲物、盥洗、浴廁的房間,一般分為單間療養室、套間療養室和單元式療養室,配有獨立衛生間,視條件和需要配置廚房。
2.0.10 療養員活動室convalescent living rooms
供療養員閱讀、交往、溝通以及開展文娛活動的場所。
2.0.11 療養單元 convalescent units
由交通空間將一定數量的療養室、療養員活動室和一套配備完整的醫護用房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相對獨立的空間集合。
2.0.12 療養用房 convalescent rooms
特指療養單元內的各類功能用房。
2.0.13 理療physical therapy
系指利用自然或人工的物理因子作用于人體,使之產生有利反應,達到防治疾病目的的診療技術,其中以中醫藥學及民族醫藥學的內病外治手段開展的理療活動,如針灸、按摩推拿、中藥貼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稱為傳統醫學理療。
2.0.14 理療用房 physical therapy rooms
放置各種理療設備、工具并利用其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的用房。
2.0.15 醫技用房 diagnostic & treatment rooms
運用專門的診療技術和設備,協同臨床提供疾病診斷依據,判斷生理、病理狀態,制定治療、預防措施及療養方案的輔助科室用房。
2.0.16 健康管理用房 health & management rooms
對健康、亞健康人群、患有慢性病的療養員的健康狀態及潛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全面監測、分析、評估、預防,以及為維護健康進行健康干預提供全過程服務的用房。
3 基 本 規 定
3.0.1 療養院的建設應與當地氣候、地理環境、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民族習俗和傳統文化相適應。
3.0.2 療養院應建在具有某種自然療養因子,環境適宜,風景優美的地區。
3.0.3 療養院建設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注重生態保護。
3.0.4 新建療養院設計應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且留有可發展或改、擴建的用地。改、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及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3.0.5 療養院設計應以人為本,以療養員為中心,滿足其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復療養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詢等服務。
3.0.6 療養院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污水處理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應與療養院建筑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3.0.7 療養院設計應滿足國家有關醫療機構安全的規定,按國家標準做好相應的安全設計,包括防火、防災、安防設施、通行安全、療養設施安全、環境安全等方面的設計。
3.0.8 療養院綠色、節能設計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綠色設計規范》JGJT229及《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執行。
3.0.9 療養院人文景觀應與自然景觀形成完整系統,對綠化、景觀、建筑室內外空間、環境和標識導向系統做綜合性設計。
3.0.10 新建療養院應根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市場需求和投資條件確定建設規模,建設規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數量進行劃分,標準如表3.0.10所示。
3.0.11 新建療養院應根據已確定的建設規模和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擬投入項目的投資條件,合理確定療養院的建筑標準。
3.0.12 療養院建設若有條件可根據需求設置養老區或一定數量的老人療養床位,其設施應符合現行《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GB50867。
4 場地和總平面
4.1 場地
12344.04.14.1.1療養院選址應遵守國家有關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或森林公園等療養區的法律法規,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及療養區綜合規劃的要求。
4.1.2選址應充分考慮環境和生態保護,場地內無空氣和水質污染隱患,并在建筑全壽命周期內無不良影響。
4.1.3場地位置應交通方便,環境幽靜,日光充足,通風良好,符合衛生學要求,并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給條件、市政設施,和便于種植、造園之處。
4.1.4場地應為總平面布置提供最優可能性,合理安排建筑功能分區、主要出入口,以及庭園綠化、室外活動用地等。
4.1.5天然氣管道、高壓電線、輸油管道嚴禁穿越或跨越療養院區。
4.2 總平面
12344.04.14.24.2.1療養院總平面設計應充分考慮場地原有地形地貌、園林綠化、地物水面等的利用。
4.34.42344.0.4.1.4.2.4.2.2依據《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442,療養院規劃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4.2.3療養院用地應包括建筑用地、綠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室外活動用地,有條件時預留發展用地。
1 建筑用地主要包括療養用房、理療用房、醫技門診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職工住宅用地。
2 綠化用地包括集中綠地、零星綠地及水面。
1)各種綠地內的步行甬路應計入綠化用地面積內;
2)植被達標的綠地停車場或慢行道應計入綠化用地面積內;
3)未鋪栽植被或鋪栽植被不達標的室外活動場地不計入綠化用地。
3 道路用地包括道路、廣場及停車場用地。
1)道路包括消防車道、機動車道、慢行道、人行道;
2)廣場包括無頂蓋且無植被的廣場;
3)用地面積計量范圍應界定至路面或廣場停車場的外緣,且停車場用地面積不應低于當地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4 室外活動用地包括供療養員體療健身和休閑娛樂的室外活動場地。
4.2.4療養院總平面設計應合理布局,合理確定容積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土地利用率。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綠地率不宜低于45%。
4.2.5療養院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據自然療養因子,合理進行功能分區,人車流線組織清晰,潔污分流,避免院內感染風險;
2 建筑布局緊湊,交通便捷,方便管理,減少能耗;
3 應處理好各功能建筑的關系,療養、理療用房、餐飲及公共活動用房宜集中設置,若分開設置時,宜用通廊聯接,避免產生噪聲或廢氣的設備用房對療養室等主要用房的干擾;
4 療養、理療和醫技門診用房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應明顯易達,應設有機動車??康钠脚_,平臺上方設置雨棚。
5 療養室應能獲得良好的朝向,其建筑主要朝向的間距應為前棟建筑物高度的2 ~2.5倍,且符合當地日照標準,并保證最小間距不小于12m;
6 療養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個,其設備用房、廚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的燃料、貨物及垃圾、醫療廢棄物等物品的運輸應設有單獨通道和出入口,對醫療廢棄物的處理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醫療垃圾處理的相關規定。
7 應合理安排各種管線,做好管線綜合,且便于維護和檢修。
4.2.6療養院內的場地設計應包括室外導向標識系統、道路系統、環境和景觀系統、室外活動場地、停車場設計。
4.2.7室內、外導向標識系統均應遵循準確、簡潔、連續、安全,易識的原則設置,且符合下列要求:
1 導向標識系統應提供明晰的交通引導,實現人流、物流快速合理分流;
2 導向標識牌的位置應布點科學、指向明確、視覺直觀;
3 導向標識牌的文字、圖標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且應符合國家行業管理規范要求;
4 導向標識牌的材料選用應安全,嚴禁使用易碎、易爆材質。
4.2.8療養院道路系統設計應滿足通行運輸、消防疏散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規定:
1 實行人車分流,執行院內機動車限速行駛;
2 機動車道路應保證救護車直通所需??拷ㄖ锏某鋈肟冢?/p>
3 車行道一側宜設不小于1.50m寬的人行道,并滿足無障礙設計;
4 設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機動車行駛的慢行道,且與室外導向標識、綠化景觀、活動場地相結合,其有效寬度不宜小于1.50m,路面應平整、防滑。
4.2.9療養院應遵循整體性、功能性、生態性、人文性原則,做好室外環境和景觀系統設計,且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順應當地的氣候條件,結合自然環境進行設計;
2 應結合場地的地形地貌,融入地域的歷史、文化元素;
3 應利用自然植被進行綠化設計,做到室、內外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垂直與水平相結合。
4.2.10療養院建筑的外部環境組織及細部處理應做到無障礙化,室外公共設施盡可能適合輪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或老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4.2.11療養院室外活動用地應結合場地條件和使用要求,設置日光浴、空氣浴、海水浴、淡水浴、運動場等室外活動場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動場地宜選擇在向陽避風處,如設有硬質鋪地宜采用透水鋪裝材料,表面應平整防滑,排水通暢;
2 活動場地應與慢行道相連接,保證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3 選擇適合體療健身的活動場地宜設置小型健身運動器材,其面積不宜小于50㎡;
4 供休閑娛樂的活動場地應設置一定數量的休息座椅及環境小品;
5 室外活動場地附近宜設置男、女或無性別衛生間,其具體設置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的有關規定。
4.2.12療養院應設置停車場或停車庫,并在療養、理療、醫技門診用房及辦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車輛停放空間。
5 建 筑 設 計
5.1 一般規定
5.1.1療養院建筑應由療養用房、理療用房、醫技門診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構成,其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5.1.2
5.1.3
5.1.35.1.1條中所述的療養院建筑功能用房在總建筑面積中所占的比例,宜參考表5.1.2的規定。
5.1.4療養院建筑各類功能用房的配置,應根據其性質、規模、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選擇性配置內容確定,詳見表5.1.3。
5.1.5療養院應保證療養、理療、醫技門診、公共活動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間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4的規定。
5.1.1條中所述的療養院建筑功能用房在總建筑面積中所占的比例,宜參考表5.1.2的規定。
5.1.6療養院建筑應根據當地氣候、用地條件、使用要求等情況合理確定平面布置、結構形式和機電設計,并為今后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有利條件。
5.1.7設置療養用房、醫技用房的建筑抗震設防等級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其它用房按照現行《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相應的規定執行。
5.1.8設置療養用房、理療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用房按照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應的規定執行。
5.1.9療養院建筑的層數應根據用地規劃條件及場地的環境特征確定,一般不宜超過四層,供療養員使用的建筑超過兩層應設置電梯,且不宜少于二臺,其中一臺應為醫用電梯。電梯井道不得與療養室和有安靜要求的用房貼鄰。
5.1.10療養院內供療養員使用的建筑場所及設施應按無障礙需求設置,且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
5.1.11療養院建筑的熱工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5.1.12療養院建筑主要房間的允許噪聲級和隔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5.1.13療養、理療、醫技門診等用房的建筑裝修和室內環境設計應有利于療養員的生理、心理健康,體現清新、典雅,樸素的特點,且符合下列要求:
1 療養院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選擇應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的規定,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
2 頂棚裝修設計及材料應便于清掃,防積塵;
3 內墻墻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蝕、不耐碰撞和不易吊掛的材料;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墻面,應采用防碰撞材料和設施;
4 除特殊要求外,有療養員通行的樓地面應采用不起塵、易清潔、防滑的材料鋪裝;
5 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水療和泥療設施,應采用耐腐蝕易清潔的建筑配件;
6 水療、泥療、浴室、衛生間、廚房等多水房間的隔墻及頂棚、樓地面應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
5.2 療養用房
55.15.25.2.1療養用房由療養室、療養員活動室、醫護用房、污洗室、庫房、開水間、公共衛生間和服務員工作間等組成,通常按病種或療養員床位數分成若干個互不干擾的療養單元。
5.2.2每個療養單元的床位數,可根據收治療養的對象、護理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宜為40~50床。
5.2.3療養單元應具有良好的室內外環境,且符合下列要求:
1 療養室及療養員活動室應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視景且不應設置在地下室;
2 療養單元內應以單間療養室為主,可根據需求設置一定數量的套間療養室,并視其規模和條件選擇設置少量的單元式療養室。
3 療養單元內如設心腦血管病療區,醫護用房應設監護室和急救室,急救室應設廁位;
4 療養室及療養員活動室凈高不宜低于2.6m,醫護用房凈高不宜低于2.4m,走道及其他輔助用房凈高不應低于2.2m。
5 療養單元內宜設置探視人員衛生間;
6 開水間應設有效的排氣措施。
5.2.4設置療養用房的建筑應設門廳,且符合下列要求:
1 門廳可劃分為總臺服務區、休息區、上網區、商務中心、零售店等功能空間,其中總臺服務區位置應明顯,標識應醒目;
2 總臺服務應24小時值班,負責療養員入住、接待、行李暫存等服務;
3 樓、電梯廳宜臨近入口門廳設置,并應滿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4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門廳應設門斗或其他防寒設施;
5 門廳應結合室內導向標識系統組織好人流交通。
5.2.5療養室基本參數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療養室應為每位療養員設獨立使用的儲物空間;
2 療養室宜設陽臺,凈深不小于1.50m,長廊式陽臺可根據需要分隔;
3 療養室室內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05m;
4 療養室的門,凈寬不應小于1.00m,宜采用亞光飾面,其上應設觀察窗;
5 療養室內的廚房,若使用燃氣應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風,若使用電炊式且無條件直接對外采光通風,應有機械通風措施。并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6 療養室室內宜設晾衣設施,其位置應設在使用方便,不妨礙觀瞻處。
7 療養室床位兩側應留出護理操作所需的空間,單排床位數不應超過3床,且臨墻床的長邊距墻面的間距不應小于0.60m,兩床長邊的間距不應小于0.85m。
5.2.6療養室內衛生間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衛生間至少配置洗面盆、洗浴器、便器三種衛生潔具,有條件時宜設洗衣機位;
2 門的有效通行凈寬不小于0.80m,凈高不低于2.10m;
3 衛生間宜采用外開門或推拉門,門鎖裝置應內外均可開啟;
4 衛生間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排氣措施;
5 老人療養室內的衛生間設施應做到適老化。
5.2.7療養員活動室可采用封閉式,半封閉式或敞開式,宜設置在每個療養單元的入口處,或中心附近,與護士站相鄰,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動室須光線充足,朝向和通風良好,宜選擇有兩個采光方向的位置;
2 活動室宜設陽臺,陽臺進深不宜小于1.5m。
3 活動室的門凈寬不宜小于1.2m,若條件有限,凈寬不應小于1.00m,宜采用亞光飾面,其上應設觀察窗。
5.2.8醫護用房由醫師辦公室、護士站、處置室、治療室、護士值班室、醫護人員專用更衣室及淋浴和衛生間組成,且集中設置。如療養院未設有門診用房,根據需要還應設置觀察室、急救室、監護室和主任醫師辦公室。
5.2.9護士站可采用半封閉式或敞開式,應設在療養單元的近中心處,若療養單元較短時,也可設在其入口附近,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護士站滿足接待療養員、探視人員,編寫存放療養員資料,接受療養員和醫生的呼叫信號,進行健康咨詢及健康引導服務等功能;
2 護士值班室內應有更衣空間和衣物存放處;
3 如設心腦血管病療區,與之匹配的監護室與急救室應靠近護士站。
5.3 理療用房
5.3.1療養院應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療養因子,并視其性質、規模選擇設置人工療養因子和與其匹配的理療用房及體療用房。理療用房宜集中設置、相對獨立。
5.3.2有礦泥資源的療養院,宜設置室內泥療用房,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設置室外泥療區,并符合下列規定:
1 泥療用房由貯泥、備泥間、男女治療間、更衣、淋浴間、休息間、洗滌干燥間、衛生間等部分組成,其面積根據療養院的規模和條件設定;
2 泥療用房宜設于建筑物的底層,并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3 泥療治療池池壁應為耐水、耐磨、易清潔的無毒材料;
4 貯泥間室內溫度不宜超過10℃。
5.3.3有海水、溫泉資源的療養院,應設置室內水療用房,宜根據當地氣候條件設置室外水療區,且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水療用房和室外水療區宜相鄰設置,獨立成區,若受場地限制分開設置時,應有通廊連接;
2 水療用房應遠離有噪聲控制要求的功能房間;
3 水療用房一般由醫護辦公室、水療室、男女更衣室、衛生設施、淋浴室及貯存室等組成,干濕分區應明確;
4 水療室根據需求設置不同的水療設施,如渦流浴,蝶形浴、水中行走池、四槽浴及規格不等的水療池,或全身浴、坐浴、針狀浴、雨狀浴、直噴浴、扇形浴等,其面積根據水療設施的數量、尺寸以及醫務人員的操作空間,療養員的輪椅活動空間等因素確定;
5 水療室墻面、頂棚應采用防水面層材料,地面應鋪設防滑耐磨材料;
6 水療室內應設一個洗手盆和一個拖布池,地面宜采用帶孔蓋板的排水溝;
7 水療室、更衣室、淋浴室的窗戶應有視線遮擋設施,或設采光通風高窗;
8 四槽浴臺座應設有絕緣措施,給水管宜敷設于管溝內。
5.3.4人工療養因子的理療用房一般由電療、光療、蠟療、聲療、磁療治療室及配套的醫護人員辦公室、更衣室等輔助用房組成,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各治療室宜采用單間形式,面積視理療床位數、設施和設備的尺寸,以及醫務人員的操作空間,療養員的活動空間確定;
2 一般治療室設置的床位數不宜多于4張,相鄰兩張理療床的長邊間距不宜小于0.80m;
3 各治療室內應設洗手池;
4 各治療室的門凈寬不宜小于1.2m,若條件限制,凈寬不應小于1.0m,以方便輪椅通行。門宜采用亞光飾面,其上應設觀察窗。
5.3.5電療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療用房應獨立設置高頻、超高頻、靜電、電睡眠等療室;
2 高頻、超高頻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包括其門窗均應有屏蔽措施,且醫護人員工作臺與治療機中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0m;
3 靜電室應有通風換氣設施,治療儀及治療椅(床)邊緣外半徑1m的空間內不得放置任何金屬物品,不得停留任何人;
4 電睡眠室應有遮光隔聲措施,相鄰兩治療床長邊之間隔間凈寬不宜小于1.80m,以方便安置設備和輪椅通行;
5 電療用房地面應有絕緣、防潮措施。墻面應做不低于1.20m的絕緣墻裙;
6 電療用房室內各種管線應暗裝。
5.3.6光療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光療用房應單獨設置激光室、紫外線光療室,并有通風換氣設施;
2 激光室墻面、頂棚應為深冷色調,窗不應采用反光玻璃;
3 光療用房地面應有絕緣防潮措施,墻面采用不低于1.20m的絕緣墻裙。
5.3.7蠟療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蠟療用房由治療室、貯蠟、熔蠟、制蠟室等組成;
2 治療室應獨自設置,視需要可附設洗滌小間;
3 蠟療用房應有通風換氣設施。
5.3.8傳統醫學理療用房由針灸、按摩推拿、中藥貼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療室組成,且符合下列規定:
1 傳統醫學理療用房宜集中設置,若療養院設有門診,可與其結合獨立成區;
2 治療室宜采用普通單間形式,放置3-4張床位,若采用大開間,床位以不大于10張為宜;
3 治療室內兩平行治療床之間宜設隔簾;
4 艾灸室、中藥療室應設置通風換氣設施。
5.3.9療養院根據需求設置室內體療用房和室外體療區(即室外體療健身活動場地),室內體療用房按療養院規模、性質選擇設置球類場館、健身房、氣功室、游泳館(池)等及配套輔助用房,且符合下列規定:
1 球類場館包含籃球、排球、臺球、網球、保齡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場館,其面積根據選定的體育項目確定,位置宜設在建筑物底層;
2 視需要體療用房內可附設功能檢查室、診察室、貯存室等,若設有等速運動測定功能檢查室,其門凈寬不應小于1.50m;
3 體療用房應避免對臨近用房的干擾,如設置在樓層,其隔墻及樓板應采取隔聲措施;
4 體療用房的面積、凈高應根據體療設施的尺寸,以及醫務人員的操作空間,療養員的活動空間確定;
5 體療用房地面面層宜采用防滑、有彈性、耐磨損材料;墻面應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層材料,室內墻面應留有安裝鏡子的位置;
6 游泳館(池)面積視場地條件確定,宜與水療區結合設置;
7 球類體療用房設計參照國家現行《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31的有關規定。
5.4 醫技門診用房
5.45.4.1療養院應設置醫技用房,醫技用房應根據療養院的規模、性質,設置與其匹配的基礎檢查室及醫療設備用房,一般包括放射、檢驗、功能檢查、超聲診斷、藥劑等科室,以及病案室、醫學圖書室,如需要還可設置影像檢查、核醫學診斷等科室。
5.4.2療養院應設置供應室,根據規?;颡毩⒃O置,或設置在醫技門診科室內,應避免潔污交叉。
5.4.3療養院應設置急診搶救室以及觀察室、處置室、中西藥房,其位置或與門診結合設置,或設在療養用房內。
5.4.4療養院宜設置心理健康咨詢治療室,如需要,可設置睡眠治療室。
5.4.5療養院可根據需求設置門診大廳及門診用房,選擇設置的診療科室包括內科、外科、骨科、中醫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婦科等診室,和配套的輔助用房,以及手術、高壓氧艙等科室,且符合下列規定:
1 門診大廳應設置人工、電子掛號區、收費區、等候區等空間,并滿足電子取號、掛號及查詢化驗結果的電子查詢機等設備設施的設置要求;
2 診室以兩人間為主,開間不應小于3.0m,進深不應小于4.2m;
3 走廊寬度不應小于1.8m,兼有交通功能的候診區凈寬宜為3.5n;
4 藥房宜與掛號室、收費室臨近,設在門診大廳內;
5 急診室應設置在首層,入口設置明顯,并預留搶救空間。
5.4.6醫技、門診用房設計應符合現行《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1039的規定。
5.5 公共活動用房
5.55.5.1療養院公共活動用房一般由閱覽室、棋牌室、多功能廳等組成,根據療養院的規模、需求選擇設置書畫室、會議室、咖啡廳、網吧、水吧等房間,或根據需求合設上述部分功能房間,其面積可根據療養院建設需求及使用人數確定。
5.5.2會議室、多功能廳設置,應避免對有噪音控制的療養、理療用房產生干擾,并符合下列規定:
1 多功能廳宜設置前廳,宜附設公共衛生間和儲物間,
2 兼舞廳、會議功能的多功能廳應設置相應的燈光及音響設施,隔墻應滿足隔聲要求,墻面和頂棚宜采用吸聲材料,地面應平整且具有彈性。
5.5.3閱覽室、棋牌室、網吧等主要活動用房宜設置在療養用房的建筑內,方便療養員使用。
5.6 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
5.65.6.1療養院應設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應視療養院規模確定其建筑面積。管理用房包括門衛、行政辦公、維修人員工作室等,后勤保障用房由營養食堂、洗衣房、集體宿舍、車庫、設備用房等組成。
5.6.2管理用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衛室應設置在療養院或療養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并應設置醒目標識;
2維修人員工作室宜和醫用器械庫房臨近設置;
3設計符合現行《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67相關規定。
5.6.3集體宿舍按現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相關規定執行。
5.6.4設備用房包括供熱、供電、供氣、供水等,根據實際所需設置相應用房。
5.6.5營養食堂根據療養院規模、條件、供餐方式進行設置,設計符合現行《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64的規定,且滿足下列條件:
1 營養食堂應遠離污染源,避免廚房噪聲干擾和氣味竄通;
2 特殊飲食需求的少數民族療養員應另設廚房和餐廳;
3 餐廳進口處應設置洗手盆。
5.6.6療養院宜設置洗衣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洗衣房由接收、分類、洗滌、烘干、縫補、燙平折疊、貯存分發等作業室及工作人員更衣休息室組成;
2 洗衣房內各空間應按洗衣工藝流程布置,工作人員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潔衣出口應分別設置,保證運輸便利;
3 洗衣房工作間門凈寬不應小于1.20m;設備間門凈寬不應小于1.80m,凈高不應小于2.40m;
4 洗衣房附近宜設置室外晾曬場地。
5.7 安全通行與疏散
5.75.7.1療養院內建筑均應保證安全通行與疏散,室內主要走道凈寬不宜小于1.80m。
5.7.2療養院主要建筑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不應少于兩個,并應分散布置。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樓梯間,療養用房的疏散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采用直線形樓梯;
2 樓梯的踏步寬度及高度應均勻布置,踏步寬度不應小于280mm,高度不應大于160mm;
3 不應采用無踢面和直角形突緣的踏步;
4 踏面應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緣設防滑條;
5 距踏步起點到和終點250mm~300mm宜設提示盲道;
6 樓梯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階,宜在顏色或材質上與平臺有明顯區別;
7 供療養員使用的樓梯,其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65m。
5.7.3電梯候梯廳深度不宜小于1.80m,且滿足《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相關規定。
5.7.4療養院主要建筑物的外門及內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宜采用彈簧門、全玻璃門;當采用全玻璃門時,應有醒目的提示標志;
2 自動門開啟后通行凈寬度不應小于1.00m;
3 平開門、推拉門、折疊門開啟后的通行凈寬度不應小于800mm,有條件時不宜小于900mm;
4 平開門、推拉門、折疊門的門扇應設把手,把手距地宜為900mm,門上宜設視線觀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圍內安裝護門板;
5 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門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區門扇,距地650mm以上,應安裝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門的閉門器應帶有阻尼緩沖裝置;
6 門檻高度、門內外地面高差均不應大于15mm,并以斜面過渡。
5.7.5主要建筑物內應設置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6 建筑設備
6.1 給水排水
6.1.1療養院應有給水排水系統,并應有熱水供應系統。
6.1.2療養院生活用水定額、水壓、水質、水溫等條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有關規定。
6.1.3療養院建筑宜采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并根據地理位置、氣候條件、自然資源等綜合因素,宜優先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空氣源熱泵熱水供應系統。
6.1.4蠟療室采用熱水間接熔蠟時,熱水水溫應低于100℃,應有恒溫、過熱保護裝置。
6.1.5泥療室淋浴間應有熱水供應。沖洗泥漿應先排至室外沉淀池后再排入下水道。
6.1.6水療室水溫應為35~42℃。
6.1.7療養院醫療區污水的水質應滿足《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中關于醫院污水的排放規定。
6.1.8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區的療養院, 應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
6.2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
6.2.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地區的療養院建筑應設置供暖設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數為60~89天。
2 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數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8℃的天數大于或等于為75天。
6.2.2療養院各種用房的室內供暖設計溫度應符合表6.2.2的規定:
6.2.3室內供暖形式宜采用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采用輻射供暖的室內設計溫度宜比表6.2.2的規定值降低2℃。
6.2.4療養院的療養、理療、醫技門診、公共活動、管理用房宜采取自然通風。
6.2.5療養院的下列用房應設有機械排風裝置,其通風換氣次數應參照表6.2.5。其中放射科、X光室、污洗室宜單獨排風。
6.2.6設空調系統的療養用房、理療用房、醫技門診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管理用房應根據其使用功能和所在地的氣候類型選擇集中或分散式空調系統。
6.2.7療養院設空調的各類用房的室內設計參數見表6.2.7:
6.2.8集中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滿足人員活動要求,空調(新風)機組宜設粗效、中效兩級過濾器或空氣凈化裝置。
6.2.9醫技科室的空調、通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51039的規定。
6.2.10供暖、空調系統的冷、熱源應根據當地的能源情況,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合理的方式,并宜優先選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6.2.11供暖、通風、空調系統的設置和選擇設備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噪聲和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的規定。
6.3建筑電氣
6.3.1療養院內應設總配電裝置和總電能計量裝置??偱潆娧b置的位置宜接近負荷中心,且便于進出線。
6.3.2各單體建筑的電源引入處應設置電源總切斷裝置和可靠的接地裝置,各樓層應分別設置電源切斷裝置。
6.3.3療養院建筑的電梯、水泵、風機、空調等設備應采取節電措施并設電能計量裝置。
6.3.4療養院建筑宜預留配電系統的豎向貫通井道及配電設備位置。
6.3.5配電系統支路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療養用房和理療用房、醫技用房的照明線路應分設不同支路;
2 門廳、走道、樓梯照明線路應設置單獨支路,均宜采用節能控制措施;
3 房間內電源插座與照明用電應分設不同支路;
4 通風空調用電應設專用線路;
5 供配電支線應采用暗敷設方式;
6 插座回路、電開水器回路、室外照明回路均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6.3.6療養院建筑照明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主要居住、活動及輔助空間照度值應符合表6.3.6的規定;
2 療養院建筑走廊宜設置備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動控制方式;
3 療養室內頂燈和床頭燈宜采用兩點控制開關,照明開關安裝高度宜距地1.10m;
4 療養室內衛生間附近的墻面距地0.40m處宜設置嵌裝型腳燈;
5 應在走廊、疏散出口、樓梯間等位置設置應急照明,并遵守相關規范中的規定;
6 療養院室外照明除滿足相關規范要求外,還應與室外景觀相結合。
6.3.7療養院內醫療場所的配電系統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T系統,嚴禁采用TN-C系統。
6.3.8療養院內的醫療設備房間、理療設備間、淋浴室、衛生間應設置局部等電位聯結裝置。
6.3.9生物電類檢測設備、大型醫療影像等診療設備用房應采取電磁泄漏防護措施。
6.4建筑智能化
6.4.1各類療養院均應根據管理水平和發展規劃設置智能化系統。并宜設置智能化系統集成平臺。
6.4.2療養院智能化系統應包括公共安全、醫院信息(HIS)、綜合布線、有線電視及衛星接收、護理呼叫對講等系統。
6.4.3療養院公共安全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原則:
6.4.4療養院的醫院信息系統(HIS)宜獨立設置網絡交換系統,并與辦公網絡交換系統物理隔離。
6.4.5療養院的綜合布線系統,宜按醫療專用內網和辦公外網分別設置;療養室及公共區域宜設置無線局域網。
6.4.6療養院的有線電視系統,宜預留衛星電視接收和自辦節目的接口,療養室、公共活動用房和公共餐廳等處應設置有線電視出線端。
6.4.7療養院的護理呼叫對講系統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療養院宜在下列場所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院區入口、院區道路、停車場、各建筑出入口、走道、電梯廳及電梯轎廂等公共場所;藥房、財務室、收費室、主要設備用房等處;
2 療養院宜在下列場所設置入侵報警系統:藥房、財務室、收費室等處;
3 療養院宜在下列場所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診療設備用房、藥房、財務室、收費室、主要設備用房等處;
4 療養院宜設置停車場管理系統。
6.4.8療養院宜設置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有條件宜設置診療設備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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