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2年第174號
【頒布時間】 2012-06-10
【生效時間】 2012-07-10
【時效性】 有效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裝飾裝修和地鐵工程)。
第三條(管理主體)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層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區(市)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責任主體)
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監測、檢測和設備租賃等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二)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將安全文明施工費單列,不得將其納入招標投標競價范圍,并嚴格按照規定撥付。
(三)施工前按規定對建設工程周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道路、橋梁、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調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監測、加固、防護、隔離、遷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機構,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明確總分包單位的職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督促、組織相關單位消除安全隱患,并對多個施工單位同時作業的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綜合協調;對施工現場揚塵整治實施物業化管理,并對施工現場揚塵整治負總責。
(五)對因工程施工對毗鄰的建(構)筑物、道路、橋梁、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造成安全隱患的,組織相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并及時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或鑒定機構對受損的建(構)筑物、道路、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安全性鑒定,排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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