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實施辦法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令2012年第262號
【頒布時間】 2012-12-18
【生效時間】 2013-01-07
【時效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2]262號
《四川省〈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四川省《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實施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級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統一部署,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公共機構節能改造的資金投入,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綜合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公共機構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六條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納入節能目標管理,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并按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科學合理地制定包括水、電、煤、油、氣等內容的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信息化管理平臺,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定期統計并通報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耗統計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范圍、指標口徑、計算和分攤標準,指定專人記錄能源資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進行能源消耗狀況分析,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和監督檢查情況,對能源消耗量大和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能源審計。
第十一條鼓勵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
公共機構應當與節能服務機構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約定節能目標,明確服務內容,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納入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公共機構在對既有建筑實施維修改造時,鼓勵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再生能源。
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縮短會議時間,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推廣、使用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淘汰落后用能產品、設備。
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用能消耗:
(一)加強場所、設施和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
(二)實行照明電路獨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產品;
(三)合理設置電梯開啟的數量、時間,辦公樓3樓(含)以下停開電梯;
(四)除特殊用途外,空調溫度設定夏季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高于20攝氏度;
(五)安裝節水器具,加強供水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
(六)推行無紙化辦公,提倡辦公耗材再利用;
(七)建立用電巡視檢查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措施。
第十六條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公務用車節能管理:
(一)控制車輛保有數量,按規定清理超編超標車輛;
(二)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提高使用效率;
(三)建立車輛油耗臺賬,執行百公里耗油分類控制標準,定期公布單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對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第十七條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不能充分說明理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核查后提出處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
(二)未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
(三)未按規定將能源管理合同備案;
(四)未建立車輛油耗臺賬或者未對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職責;
(二)貪污、截留、挪用公共機構節能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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