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
規劃總則與制定修改
【頒布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11-30
【生效時間】 2013-01-07
【時效性】 有效
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由城市、鎮、鄉和村規劃區以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劃所劃定的規劃區組成。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規劃區應當相互銜接,實現規劃區城鄉覆蓋。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一體、全域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貫徹建設和諧社會、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合理確定城鎮、鄉村的布局和規模,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三)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重點保護有地方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五)維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等五城區(以下簡稱“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所轄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人民政府、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法定審批權限報審批機關審批。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條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二)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和重點鎮總體規劃,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
(三)一般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
第九條總體規劃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在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縣域城鄉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和重點鎮總體規劃,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經成都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h域城鄉總體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前,應當先經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重點鎮總體規劃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三)一般鎮總體規劃,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鎮人民政府報區(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區(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條鄉規劃、村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綜合防災、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編制。
市級和中心城區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所涉五城區、區(市)縣人民政府參與編制,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布局要求。區(市)縣專項規劃,由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市)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關鎮(鄉)人民政府參與編制,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業的布局要求。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經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審查通過后,按規定報批。其他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重點鎮和一般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區(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工業集中發展區和物流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區(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前,應當先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本市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有關技術規則和指標。
第十五條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每2年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十六條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規劃期限內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情形應當修改的,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
修改總體規劃的,原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總體規劃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鄉規劃的修改,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修改方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區(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村規劃的修改,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修改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區(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市級、中心城區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五城區及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后編制修改方案。
區(市)縣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區(市)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可以向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市)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論證后編制修改方案。
專項規劃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專項規劃內容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規劃、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報送批準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進行評估、論證或者聽證,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間收集的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規定處理。
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當予以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布的內容除外。城鄉規劃公開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文關鍵字: 查看更多
- 關注綠維文旅
微信號:lwcj2005
公眾號:綠維文旅 - 創意經典·落地運營
文旅康養·特色小鎮·鄉村振興開發運營服務商
好創意、可落地一流規劃在綠維
新鮮資訊、原創觀點、專題研究、實戰案例,每天精選分享
相關閱讀
- ·【四川】成都將建公交城市規劃2014-02-10
- ·【四川】今年編制完成省域城鎮體系、4大城市群規劃2014-02-10
- ·國務院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2013-07-29
- ·四川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2013-07-09
- ·四川省《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實施辦法2013-01-08
- ·關于進一步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摘要)2012-11-28
- ·關于修訂《廣元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通知2012-09-11
-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07-19
-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2-07-12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四川省入境旅游發展的意見2012-04-18
旅游運營回答
- 特色小鎮的發展架構有哪些?
- 1、以特色產業為引擎的泛產業聚集結構特色小鎮主要聚焦自身優勢的特色產業;[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