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
政府服務和監管、法律責任
第五章 政府服務和監管
第三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簡化手續、規范程序、公開信息,為籌建和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的組織和個人,以及養老機構的日常運營管理,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養老機構信息服務平臺,為養老機構和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查詢和投訴、舉報受理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設立、服務質量和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養老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審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助的養老機構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物價部門依法對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可能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物價部門核實處理。
第四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誠信檔案,記錄其設立與變更、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綜合評估結果等情況,并通過養老機構信息服務平臺予以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養老機構,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整改指導。
第四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或者養老機構信息服務平臺等渠道,受理對養老機構的投訴、舉報。
民政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設立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養老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
?。ǘ├灭B老機構的場地、建筑物、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
?。ㄈ┡鋫淙藛T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ㄋ模┌才盼慈〉媒】底C明的護理員上崗工作,或者未及時將患有可能影響老年人身體健康的疾病的護理員調離崗位的;
?。ㄎ澹┪窗凑沼嘘P國家、行業及地方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開展服務的;
?。┫蛎裾块T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機構,有關部門有權中止扶持、優惠措施;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和減免的費用。養老機構經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為的,可以重新申請相關扶持、優惠措施。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政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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