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對公眾利益、公共環境和歷史、自然、文化遺產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社會爭議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報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實行督察員制度。市人民政府向縣委派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鄉規劃管理中的下列事項進行重點督察:
(一)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
(三)重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選址及用地情況;
(四)歷史街區、歷史建筑保護、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情況;
(五)重大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六)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其他問題。
第四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反城鄉規劃行為,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依法及時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少于30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城鄉規劃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四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固定網站或者其他場所定期公布城鄉規劃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違法建設查處情況;建立公眾了解、咨詢、投訴、監督城鄉規劃工作的平臺和渠道,方便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管理。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五十條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鄉(鎮)人民政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做出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建設工程違法部分,無法沒收建設工程違法部分的,沒收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的(計算容積率部分);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高度的;
(三)已建成的建筑物立面與城鄉規劃批準的建筑物立面不一致的;
(四)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五)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應當拆除而逾期未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其他無法采取措施改正消除影響的情形。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價與違法建筑面積確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臨時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出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責令違法當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并處違法臨時建設工程總造價3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臨時建設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責令違法當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可以并處違法臨時建設工程總造價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鎮、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違法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谐鞘幸巹澒芾項l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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