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凌河保護區條例
保護條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2號
《遼寧省凌河保護區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1年5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凌河保護區的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生態建設和河道綜合整治,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以及其他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凌河保護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劃定并實行特殊保護和集中管理的大凌河、小凌河流域特定區域。
凌河保護區的界限,由省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予以公告,并設置區界標牌。
第四條 凌河保護區的治理保護應當遵循統一管理、科學規劃、全面保護、生態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凌河保護區的治理保護工作應當與大凌河、小凌河流域綜合規劃、沿河地區的城鎮體系建設和城鎮化建設布局相結合,促進大凌河、小凌河生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群眾生產條件和生活環境的改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保護凌河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并有權舉報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凌河保護區的治理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凌河保護區所在的設區的市 (以下簡稱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工作的領導,明確各相關方面職責,將凌河保護區的治理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責任考核體系,并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組織做好對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群眾的治理保護意識和能力。
凌河保護區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統一負責凌河保護區的污染防治、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環保、國土資源、交通、林業、農業、漁業等有關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凌河保護區所在的市、縣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水利、環保、國土資源、交通、林業、農業、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相關治理保護工作。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凌河保護區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凌河保護區專項資金,用于凌河保護區的治理保護。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為凌河保護區的治理保護提供捐贈。
第十條 省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根據批準的規劃,制定相應的專業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凌河保護區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制定本地區的治理保護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堤防工程建設、河道險工治理、河道清淤疏浚和河道濕地恢復、河道城市段景觀建設等措施,對凌河保護區河道進行綜合治理。
第十二條 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凌河保護區水污染防治,組織凌河保護區大凌河、小凌河水量水質監測,嚴格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定期公布水量水質狀況。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凌河保護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測的技術性工作,并向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數據。
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在凌河保護區入河排污口發現水污染超標,應當及時通報給當地的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在收到相關情況通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水文、水質、生態監測站點和斷面,建立凌河保護區綜合監控網絡體系和相應的信息數據庫,實現凌河保護區治理保護規范化、信息化、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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