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用地、工程與鄉村管理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一)申請書;
(二)建設單位法人證明文件;
(三)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有關圖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城鄉規劃的,核發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因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需要調整城鄉規劃的,應當先依法調整城鄉規劃后再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對選址意見書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核發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劃撥土地批準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四)建設項目土地預審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擴建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可能影響居住建筑和長日照建筑采光的,應當同時提供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的,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出讓地塊的位置、規劃用地使用性質、規劃用地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以及需要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同時劃定建筑控制線等各類規劃控制線。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積率。確需更改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城市、鎮總體規劃修改造成地塊建設條件變化的;
(二)因重要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劃撥或者出讓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符合容積率變更條件,需要更改容積率的,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的理由;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三)采用多種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在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四)經專家論證、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容積率調整建議并附論證、公示、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五)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后續的規劃審批,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抄告同級土地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以劃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因公共安全、歷史、自然文化遺產或者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或者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實施等原因確需修改規劃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同意后重新出具規劃條件。涉及變更容積率的,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由于規劃條件修改對利害關系人造成不利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規劃條件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需要臨時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土地批復文件;
(四)消防審核意見;
(五)經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總平面圖;
(六)單體工程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和剖面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設計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不需要使用專有土地的地下管線、架空線路和其他構筑物,經土地使用權人書面同意,可不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或者有特殊規劃要求的建筑單體設計方案,自審定之日起20日內依法予以公布,涉及保密內容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毗鄰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退讓規劃控制線。
第二十五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
附著地面建筑進行地下工程建設的,應當隨地面建筑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地上建筑物附屬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建設范圍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線,并依法退讓各類規劃控制線。
獨立開發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訊、管線、人防工程等設施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技術資料,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 住宅區和公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配建機動車停車場位。
第二十七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街區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和修繕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街區專門的詳細規劃。
毗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街區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規劃應當滿足防洪安全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涉及防洪、水利設施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前,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單獨建設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現狀地形圖、施工圖以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分期建設計劃,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只能延長1次。臨時建筑不得改變為永久性建筑。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期滿,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二)影響交通、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三)侵占綠地、林地、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所的;
(四)侵占電力、通訊、人防、防洪保護區域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變更內容涉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方案及原因在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因變更內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進行設計,建筑面積不得超出規劃條件確定的建筑總量,其中計入容積率的計算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工程放線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示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及其發證機關名稱;
(二)建設項目名稱、建設規模以及主要指標;
(三)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和立面效果圖;
(五)投訴、舉報受理途徑和單位;
(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前,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公示牌及其內容的完整。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一)申請書;
(二)經驗審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竣工測繪報告;
(三)經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環境規劃、管網綜合圖各一份;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五)建設工程施工放線回執;
(六)實建建筑照片;
(七)建設工程跟蹤管理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核實,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規劃核實。
建設工程未經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需報送的竣工資料包括建設工程的批準文件、具有相應資質測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總平面圖和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圖紙,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五章 鄉村建設規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相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標明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
(三)土地管理部門同意用地的預審意見;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五)有關村民委員會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屬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建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的,提出意見,并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二)區屬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建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區人民政府自接到建設申請及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提出核查意見,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鄉、村莊規劃對建設項目進行核查,對符合鄉、村莊規劃要求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應當自收到建設申請及核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鄉、村莊規劃要求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使用空閑地和其他非農用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建房村民應當持戶口簿、村民委員會意見、擬建位置以及宅基地登記證明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縣屬鄉(鎮)將相關材料和審查意見一并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屬鄉(鎮)將相關材料和審查意見一并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自接到建設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將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一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所報建設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核查完畢。對符合鄉、村莊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鄉、村莊規劃要求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證明文件、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的意見、身份證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建設2層(含2層)以上住宅的,同時提交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二)建設1層住宅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依據鄉、村莊規劃及土地利用規劃進行核查,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區屬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10日內向區人民政府備案;
(三)建設2層(含2層)以上住宅的,縣屬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屬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核,由區人民政府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鄉、村莊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進行核查,符合規劃要求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施工放線。建設工程基礎軸線放線時,建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日內現場驗線。
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要求放線,并由批準機關組織驗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原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規劃核實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鄉、村莊規劃、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核實;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規劃核實。
建設工程未經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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