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建筑間距規定
【頒布單位】錦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頒布時間】2005年02月28日
【生效時間】2005年02月28日
錦州市建筑間距規定
經2005年1月1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設用地及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劃設計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錦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均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間距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建筑間距,是指兩建筑物主體之間的最小距離(南北向建筑之間主體有外檐的,從檐口算起;建筑墻面有外挑陽臺、樓梯平臺及其他凸出輔助設施的累加長度超過縱墻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間距以最外突部分外墻面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二)建筑間距系數,是指建筑間距與遮擋陽光建筑物計算高度的比值。
(三)遮擋陽光建筑物計算高度,是指被遮擋陽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遮擋建筑物檐口頂部或者女兒墻頂部的垂直距離。遮擋陽光建筑物遮擋住宅與非住宅混合建筑物時,遮擋陽光建筑物計算高度,應從混合建筑物的住宅層地坪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計算到三層地坪。
(四)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東與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間的條式建筑物,其余的條式建筑物為東西向建筑。
(五)點式建筑,是指有一部垂直交通系統且主體高度大于主體面寬1.5倍的建筑物。
(六)新城區,是指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錦州南站新區、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五條建筑間距符合本規定,但小于消防、衛生、環保、管線埋設等專業規范對建筑間距的規定,須按消防、衛生、環保、管線埋設等專業規范對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對住宅的日照規定,在大寒日新城區日照時間不得低于2小時;舊城區日照時間不得低于1小時。
第七條在滿足第六條規定的情況下,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各類建筑,其建筑間距為:
(一)六層以下(含六層,不含架空層)建筑對北側住宅建筑呈行列式南北相對的,新城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6;舊城區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
(二)點式建筑與北側住宅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
(三)東西向住宅建筑呈行列式東西相對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
(四)南北向建筑與南側平房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7米;
(五)東西向建筑與北側南北向住宅建筑,東西向建筑為二層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8米;東西向建筑為三層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2米;東西向建筑為三層以上的,每增加一層,建筑間距增加2.7米;
(六)東西向住宅建筑與南側南北向建筑,東西向住宅建筑為二層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8米,東西向住宅建筑為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0米;
(七)東西向住宅建筑與兩側南北向建筑,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2米;
(八)南北向建筑與北側的南北向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小學教室、醫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2;點式建筑與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5;
(九)南北向建筑與北側南北向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筑物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點式建筑與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0.8;
(十)建筑物的附屬設施(鍋爐房、自行車棚、汽車庫、水泵房、熱力點、煤氣調壓站、變電亭、地下水池等)與相鄰建筑物的間距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新建建筑物與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及公園用地界限的間距不得小于8米;與文物古跡、軍事管理區、機場、氣象、通訊、監獄、看守所、危險品倉庫等用地界限的間距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新建建筑物與原有工業建筑物的間距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條除第七、第八、第九條規定的建筑間距外,其他建筑間距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
第十一條建筑物與道路紅線間距按下表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物,不考慮建筑間距:
(一)沿24米(含24米)以上街路兩側非住宅建筑物之間遮光的;
(二)新建建筑物的短邊與原有住宅建筑(含山墻開窗,但原住宅另有采光條件的)的短邊相毗連的;
(三)在尚未按照城市規劃建設和改造的區域內的危房,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原位置、原面積、原高度翻建的;
(四)立交橋、人行過街橋等交通性質的構筑物;
(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原有住宅使用性質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法建筑物和臨時建筑物。
第十三條在擬批準的建設用地區域內,用地界限不明確的,北側界限計算到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擬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間距處,東西兩側界限計算到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擬建建筑物的最小建筑間距的一半處;南側計算到距擬建建筑物6米處;一側或多側靠近道路的,計算到道路紅線。
征用土地時,還應負責征用所臨規劃道路寬度的一半土地面積,建設用地界限計算到道路紅線。
特殊地形的建設用地界限,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勘查現場后,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建筑拆遷范圍應按建筑間距和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劃定,其建設用地界限按本規定第十三條方法確定,市政工程建設的拆遷范圍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詳細規劃劃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規劃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錦州市建筑間距暫行規定》(錦政規[1993]7號)同時廢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其他文件中的有關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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