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規劃總則與制定修改
【頒布單位】遼寧省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 2012-11-29
【生效時間】 2013-01-04
【時效性】 有效
(2012年10月24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鄉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施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需要劃定。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規劃委員會,研究審議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制度等由設立規劃委員會的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保護生態、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及修改
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控制指標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鄉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村莊規劃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六)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h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區屬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七)專項規劃由有關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八)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歷史文化街區專門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九)采煤沉陷區專項治理規劃,由采煤沉陷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十)地質災害影響區專項治理規劃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十一)近期建設規劃由市、縣、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十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分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三)因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總體規劃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二)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影響規劃用地功能與布局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修改后的城鄉規劃審批,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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