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
可再生能源應用與綠色建筑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應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條件,加強對民用建筑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水源或者地源熱泵空調等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的地理氣候條件,優先選擇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利用不少于1種的可再生能源。
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筑,應當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的技術設計,并按照技術標準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既有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不影響建筑質量和安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農村房屋建設使用太陽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八條 鼓勵大型工礦、商業企業,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利用建筑等條件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鼓勵可利用建筑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進行光伏發電項目集中連片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示范引導、財政補助、技術指導、質量管理等措施,推進太陽能屋頂、光伏幕墻等光電建筑一體化示范。
第二十九條 民用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的,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中應當包括可再生能源應用的設計和審查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對可再生能源應用工程進行驗收。
第六章 發展綠色建筑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筑特點,制定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并將綠色建筑比例、生態環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用等指標,作為約束性條件納入城鄉規劃。
第三十一條 鼓勵按照生態、低碳理念和綠色建筑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城市新區,進行舊城和棚戶區改造,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建設綠色生態城區。
鼓勵按照綠色建筑標準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實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
第三十二條 建立綠色建筑評價和標識制度。
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驗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能效測評機構對其性能效果進行評價,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頒發綠色建筑星級標識,并向社會公示。
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的其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由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愿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評價和標識。
第三十三條 建立民用建筑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環節的標準體系,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于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裝修或者菜單式裝修,運用產業化技術建設民用建筑,提高民用建筑生產效率,降低能耗、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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