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與編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ㄒ唬┦∮虺擎傮w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ㄈ┛h域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方法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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