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與系統運行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有計劃、分步驟實施。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達到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后進行節能改造。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舊城改造、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裝修、用能系統更新,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組織施工。改造完成后,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驗收規范進行驗收。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外遮陽、節能門窗、建筑屋頂和外墻保溫節能改造、幕墻抗熱輻射等經濟合理的改造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資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鼓勵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和高耗能的大型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建筑的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進行日常維護,采取必要的保護、修復措施。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使用、裝修、改造和維護已采取節能措施的建筑物時,不得擅自改變或者降低建筑物的節能標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實時監管平臺。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加強建筑用能系統監測、維護和能耗計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財政支持實施節能改造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規定將測評結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前款規定的建筑實施圍護結構改造或者更新主要用能設備的,應當重新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和標識。
第二十四條 從事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條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檢測,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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